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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證券從業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執業行為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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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行為是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的知識點。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執業行為知識。歡迎閱讀。

2017年證券從業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執業行為考點

考點一 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有關規定

 

要點

內容

終身禁入證券市場的行為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1)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行為特別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 
(3)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重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的。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

減輕或者免予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行為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對有關責任人員從輕、減輕或者免予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3)受他人指使、脅迫有違法行為,且能主動交代違法行為的。 
(4)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採取證券市場禁人措施的

 

考點二 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委託關係

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界定如下:“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託,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這一界定有三層含義:

(1)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委託代理關係,證券經紀人應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開展範圍內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在授權範圍內的行為,由證券公司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超出授權範圍的行為,證券經紀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證券經紀人是自然人,不能是機構或團體。

(3)證券經紀人只能是證券公司的代理人而不能是員工或居間人,證券公司委託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只能採取證券經紀人的形式,不能採取居間人等其伯形式。

考點三 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的要求

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在所服務證券公司授權範圍內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清晰、準確、客觀地向客戶介紹證券市場和證券公司的基本情況以及與證券投資和交易有關的政策法規、基礎知識、業務流程,幫助客戶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增強風險意識。

(2)如實向客戶傳遞所服務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資訊、證券類金融產品推介材料及有關資訊,不誇大、歪曲、隱瞞、遺漏有關內容。

(3)向客戶充分提示證券投資的風險,提示客戶不要超越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從事證券投資活動。

考點四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相關內容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的銷售業務,應當由基金銷售機構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書面銷售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銷售費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2)基金持有人聯絡方式等客戶資料的儲存方式。

(3)對基金持有人的持續服務責任。

(4)反洗錢義務履行及責任劃分。

(5)基金銷售資訊交換及資金交收權利義務。

未經簽訂書面銷售協議,基金銷售機構不得辦理基金的銷售。

考點五 代銷合同的權利與義務

證券公司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代銷合同,代銷合同應當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並明確約定以下事項:

(1)向客戶進行資訊披露、風險揭示以及後續服務的相關安排。

(2)受理客戶諮詢、查詢、投訴的相關安排和後續處理機制。

(3)出現委託人對客戶違約情況下的處置預案和應急安排。

(4)因金融產品設計、運營和委託人提供的資訊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產生的'責任由委託人承擔,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考點六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的禁止行為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1)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2)採取抽獎、回扣、贈送實物等方式誘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3)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分擔投資損失。

(4)使用除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外的其他賬戶,代委託人接收客戶購買金融產品的資金。

(5)其他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不得接受委託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