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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考點(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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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時間已經正式開始,為了方便廣大考生複習,下面整理了一些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的考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考點(彙總)

財務顧問

1.證券公司從事財務顧問業務的數字條件:

①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②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於5人。

2.證券公司申請從事財務顧問業務提交的數字檔案:

①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說明。

②公司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的說明,包括公司風險、內部隔離制度及核心部門人員名單和最近3年從業經歷。

③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2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3.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財務顧問業務:

①最近24個月記憶體在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②最近24個月內因執行行為違反行業規範 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③最近36個月內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或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調查。

4.接受委託的,財務顧問應當指定2名財務顧問主辦人負責,同時可以安排1名專案協辦人蔘與。

5.因國有股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轉讓股份、繼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的,收購人可免於聘請財務顧問。

6.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後15日內未能發出要約的,財務顧問應當督促收購人立即公告未能如期發出要約的原因及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反饋意見。

7.財務顧問將申報檔案報中國證監會稽核期間,委託人和財務顧問終止委託協議的,財務顧問和委託人應當總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申請撤回申報檔案,並說明原因。

8.在持續督導期間,財務顧問應當結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出具持續督導意見,並在前述定期報告披露後的15日內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9.在持續督導期間,財務顧問解除委託協議的,委託人應當在1個月內另行聘請財務顧問對其進行持續督導。

10.財務顧問的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儲存期不少於10年。

11.財務顧問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生變化的,應在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執業行為

1.協會以外主體做出的、符合《中國證券業協會誠信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獎勵資訊等其他資訊,會員應自收到對本單位及本單位從業人員獎勵決定文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誠信資訊系統申報。

2.會員對本單位從業人員作出的處罰處分資訊,會員應自處罰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誠信管理系統申報。

3.經規定途徑採集的資訊所對應的決定或行為經法定程式撤銷、變更的,會員應自收到撤銷、變更決定文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誠信管理系統申報。

4.獎勵資訊、處罰處分資訊效力期限為3年,但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市場禁入的資訊,效力期限為5年。

5.查詢誠信資訊符合規定條件、材料齊備的,協會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誠信報告。

6.查詢記錄(誠信資訊)自該記錄生成之日起儲存5年。

7.協會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處理會員、從業人員的書面更正申請。

8.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3年~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5年~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9.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係結束當年計起至少儲存15年,與銷售業務有關的其他資料自業務發生當年計起至少儲存15年。

10.證券公司應當在代銷合同簽署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公司住所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金融產品說明書、宣傳推介材料和擬向客戶提供的其他檔案資料。

11.證券發行規模達到一定數量的,可以採用聯合保薦,但參加聯合保薦的保薦機構不得超過2家。

12.對提交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申請檔案的保薦機構,中國證監會自撤銷之日起6個月內不再受理該保薦機構推薦的保薦代表人資格申請。

13.財務顧問應當提交有關財務顧問主辦人的下列數字證明檔案:

①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具有從事證券承銷業務、發行保薦、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3年以上經驗,且至少為3個證券發行承銷或保薦、併購重組專案的簽字人員的相關證明。

②最近24個月無違反誠信記錄的說明。

③最近24個月未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說明。

④最近36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法違規受到處罰的說明。

證券經紀

1.在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時,對客戶進行初次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以後至少每2年根據客戶證券投資情況等進行一次後續評估。

2.證券公司應當統一組織回訪客戶,對新開戶客戶在1個月內完成回訪,對原有客戶的回訪比例應當不低於上年末客戶總數的10%

3.客戶回訪應當留痕,相關資料應當儲存 不少於3年。

4.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客戶投訴書面或者電子檔案,儲存時間不少於3年;每年4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投訴及處理情況,分別報證券公司住所地及證券營業部所在地證監局備案。

5.自查及演練情況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儲存時間不少於3年。

6.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應當每3年至少強制離任一次,強制離任時間應當連續不少於10個工作日。

7.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離任前接受審計發現違法違規經營的,該違規人員至少2年內不得轉任其他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或證券公司同等職務及以上管理人員。

8.證券公司應當在審計結束後3個月內,將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離任審計報告報證券營業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備案。

9.證券賬戶註冊資料的變更,稽核通過後,中國結算公司於5個工作日內更改相應註冊資料,經辦人在5個工作日後列印新的證券賬戶卡交申請人。

證券投資諮詢

1.申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數字條件:

①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有5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的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有10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中高階管理人員中,至少有1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

②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註冊資本。

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應當將其向投資人或社會公眾提供的投資諮詢資料,自提供之日起儲存2年。

3.利用“薦股軟體”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相關業務檔案的儲存期限自相關協議終止之日其不得少於5年。

4.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證券、期貨研討會、演講會、股市及期市沙龍等諮詢活動,主辦人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舉辦地證監會提出書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