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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級消防工程師案例分析模擬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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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火單位基本情況

2016年二級消防工程師案例分析模擬試題

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保稅區油庫由中國聯合石油有限責任公司和大連港合資建設,油庫一、二期共設20個原油儲罐(17個10萬m3儲罐,3個5萬m3儲罐),總儲量為185萬m3。該單位東側為大連港罐區,總儲量為132.45萬m3(12個10萬m3原油儲罐和51個大小不等的二甲苯等化學危險品儲罐);西北側為大連商業儲油公司原油儲罐區,總儲量為140萬m3(14個10萬m3儲罐);北側為即將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國儲油公司300萬m3的原油儲罐區(30個10萬m3儲罐);南側為在建的LNG接收站和港區單位、辦公用房及加油站等附屬建築。整個兒大孤山半島的規劃設計儲量2000萬m3。

二、起火的簡要經過及初起火災的處置情況

2010年7月15日15時45分,外籍“宇宙寶石”號油輪開始向原油庫卸油。20時許,上海祥誠公司人員開始利用卸油管道加註“脫硫化氫劑”,天津輝盛達公司人員負責現場指導。7月16日13時,油輪停止卸油,開始掃艙作業。上海祥誠公司和天津輝盛達公司的現場人員在得知油輪停止卸油的情況下,繼續將剩餘的約22.6m3的“脫硫化氫劑”加入管道。18時O2分,靠近加註點東側的管道低點處發生爆炸,導致罐區閥組損壞、大量原油洩漏並引發大火。2010年7月16日18時12分,大連支隊消防排程指揮中心接到報警後,立即啟動重大災害事故應急預案,調集全市執勤中隊的所有高噴車、大功率泡沫車、重型水罐車等128臺石化火災專業作戰車輛和相關社會聯動單位相繼趕到現場,全力撲火。一是派出滅火攻堅組與單位技術人員一道,深入罐區“關閥斷料”,利用工藝措施阻止油品進一步洩漏,防止火勢進一步蔓延;二是組織14門車載炮和3門移動炮對起火罐、毗鄰罐進行冷卻抑爆;三是集中18支泡沫槍全力撲救管線、泵房和地面的“流淌火”;四是在東側、北側、南側和海港碼頭增設4道防線,防止火勢擴大;五是調動遠端供水、藥劑補給、油料供應、器材補充、生活保障、裝備搶修、醫療救護等戰勤保障編隊,作好“滅大火、打惡仗”的長期準備;六是啟動重大災害事故處置預案,迅速調集公安、衛生、環保等社會聯動力量到現場協助進行災害處置工作,協調政府調集海事部門到場配合滅火。滅火同時,向市政府、市公安局報告災情,並向省消防總隊請求跨區域增援。

2010年7月17日零時23分,遼寧省各市的增援力量陸續到達現場,消防戰鬥車輛達到388臺。8時20分,消防官兵對肆虐大火發起總攻。9時55分,現場所有明火被撲滅。此後,參戰部隊全面進入消滅殘火和冷卻降溫的戰鬥階段。

三、火災傷亡及損失情況

火災造成大量原油洩漏,導致部分原油、管道和裝置燒損,另有部分洩漏原油流人附近海域造成汙染。事故造成1名作業人員輕傷、1名失蹤;在滅火過程中,1名消防戰士犧牲、1名受重傷。事故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為22330.19萬元。

四、災害成因分析及主要教訓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中石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石油有限責任公司)下屬的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同意、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上海祥誠公司使用天津輝盛達公司生產的含有強氧化劑過氧化氫的“脫硫化氫劑”,違規在原油庫輸油管道上進行加註“脫硫化氫劑”作業,並在油輪停止卸油的情況下仍繼續加註,造成“脫硫化氫劑”在輸油管道內區域性富集,發生強氧化反應,導致輸油管道發生爆炸,引發火災和原油洩漏。

(二)事故的間接原因

上海祥誠公司違規承攬加劑業務;天津輝盛達公司違法生產“脫硫化氫劑”並隱瞞其危險特性;中國石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石油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認真執行承包商施工作業安全稽核制度;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安全稽核就簽訂原油硫化氫脫除處理服務協議;中石油大連石化分公司及其下屬石油儲運公司未提出硫化氫脫除作業存在安全隱患的意見;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對下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大連市安全監管局對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管檢查不到位。

(三)主要教訓

一是在油庫內違章加註“脫硫化氫劑”;二是對危險化學品管理不嚴;三是防火堤外沒有防止“流淌火”的技術措施;四是滅火應急救援力量不足。

五、火災責任及處理情況

國務院批覆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對“7·16”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將14名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給予29名責任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天津輝盛達公司、上海祥誠公司等相關責任單位分別處以規定上限的行政處罰;依法吊銷天津輝盛達公司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張××,除建議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外,還終身不得再擔任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上海祥誠公司不得從事除商檢外涉及危險化學品作業的有關業務。責成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向國務院國資委作出深刻檢查。

六、違反消防法規及標準的情況分析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燬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7·16”事故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重大,嚴重汙染周邊海域,教訓極為深刻,充分暴露出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在大連所屬部分企業在危險化學品管理中存在管理不嚴的嚴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