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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試法理學知識:法律責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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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責任的概念:

2016年司法考試法理學知識:法律責任概述

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由於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於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法律後果。

【注意】

(1)引起法律責任的原因有三:

①違法行為

②違約行為

③基於法律的規定。如《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有違法行為一定有法律責任,但是法律責任不一定都是由違法行為引起的。

(二)法律責任與權力、權利、義務的關係

1.法律責任與法律權力

(1)責任的認定、歸結於實現都離不開國家司法、執法機關的權力(職權);

(2)法律責任規定了行使權利的界限以及越權的後果。

2.法律責任與法定的'權利和義務

(1)法律責任規範著法律關係主體行使權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後果防止法律關係主體行使權利不當或濫用權力;

(2)在權利受到妨礙以及違反法定義務時,法律責任又稱為救濟權利、強制履行義務或者追加新義務的根據;

(3)法律責任通過否定性的法律後果成為對權利義務得以順利實現的保證。

法律責任的歸結

(一)歸責的概念

法律責任的歸結,又稱歸責,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或授權的組織,依法對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和確認。

(二)歸責的原則

1.責任法定原則,即法律責任作為一種否定性的法律後果應當由法律規範預先規定,包括在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之中,當出現了違法行為或法定事由的時候,按照事先規定的責任性質、責任範圍、責任方式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①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和事由由法律規範事先規定;

②法律責任要依法定程式追究,非依法定程式不得追究法律責任。

2.公正原則。

①對任何違法、違約的行為都應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

②責任與違法或損害相均衡;

③要綜合考慮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多種因素,做到公平對待;

④要依據法律程式追究法律責任;

⑤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效益原則。

追究法律責任要從效益角度出發,分析成本與所得,努力以較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效益。

4.合理原則。

追究法律責任時要考慮人們的情感和心理因素,努力使法律責任的承擔符合社會倫理、公序良俗。

法律責任的免責

1.免責的含義

所謂法律責任的免責是指當出現法定條件時,法律責任被部分或全部免除。

2.我國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

(1)時效免責:即法律責任經過了一定期限後而免除,其意義在於: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督促法律關係主體及時行使權利、結清權利義務關係,提高司法機關的工作效率,穩定社會生活秩序,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2)不訴及協議免責,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關當事人不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就實際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與加害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協商同意的免責。

(3)自首、立功免責,是指對那些違法之後有立功表現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責任。這是一種將功抵過的免責形式。

(4)因履行不能而免責,即在財產責任中,在責任人確實沒有能力履行或沒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況下,有關的國家機關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