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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至分公司須籤新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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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2004年在原公司工作,2009年領導把我調到分公司工作。因兩個公司的法人不一樣,所以在調動同時,分公司和我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工齡延續。但是合同簽訂後,公司一直沒有把原件發到我手上,期間我催了人事好幾次要合同,他們只是說幫我問問,卻一直沒有結果。到了2010年我原公司合同到期時,人事要求我再次簽訂合同。我不明白我已經簽過合同了,為什麼還要再次簽訂? 

        另外,如果調動時的合同沒有簽訂成功,而我現在不想再做這個工作了,那麼我是不是可以要求以下賠償: 

        1、從調動之日起按兩倍的月工資賠償金; 

        2、之前每年一個月的工資賠償。

答覆: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你可以關注一下總公司的營業執照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前者有法定代表人一欄,而後者只有負責人一欄。分公司的負責人可以是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另由他人擔任,但是法定代表人只有一個。 

        你說兩個公司的法人不一樣,一個可能是將分公司的負責人誤解為法定代表人,第二個可能是你所說的分公司其實是子公司或其他關聯公司。 

        子公司與分公司差別很大,它是一家獨立的公司。子公司雖然由母公司出資設立,但他們的法律地位是一致的,都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當然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同一人。 

        關聯公司是指投資人與兩家公司有投資資金上的關聯。關聯的形式很多,子公司也是其中一種。其他還包括同一投資人投資的兩家公司,大股東為同一人的兩家公司,相互投資的兩家公司等等。 

        如果你去的是分公司,由於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所以分公司和總公司的行為本身就是同一公司所為。總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到分公司履行,只要員工同意變更工作地點,完全可以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當然,穩妥起見,最好籤訂一份勞動合同履行地點變更的協議。所以,你沒有權利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可見,員工自己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如果你去的是子公司等關聯公司,則要分析一下原先的勞動合同是否還有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確定過一個原則:“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以此推測,員工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公司的,如果沒有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原先的勞動合同不能簡單地認為是失效,而是履行勞動義務的物件發生了變更。所以,要索取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恐怕沒有法律依據。但是這種情況下,合同到期後由新公司來簽訂勞動合同,原先工作年限不帶入新公司的,原公司有義務按照勞動合同到期給予經濟補償金。如果工作年限帶入新公司的,可以不給予補償金。 

        你可能還在想,我與“分公司”簽訂過合同呀,為什麼還要再籤?是的,你是簽過,可是你手頭上沒有證據呀。萬一打起官司來,這可怎麼說得清楚呢!

調至分公司須籤新合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