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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退休補貼申報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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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時候,我們可能會進行退休,退休之後會有生活補貼,那麼退休之後的生活補貼政策是怎樣規定的?一般情況下退休補貼的相關費用有多少?以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次性退休補貼申報流程的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次性退休補貼申報流程

一、辦事物件:

1、符合原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政策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和有重大貢獻的高階專家。

2、符合原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政策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中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10年及以上人員。

二、受理部門:

人力資源部社會保險管理中心(簡稱“社保中心”)

三、辦理依據:

1、《關於給予機關事業單位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和有重大貢獻高階專家一次性退休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陝人社發〔2016〕67號):對參加陝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符合原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政策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和有重大貢獻的高階專家,在本人退休時發給一次性退休補貼。原對機關事業單位部分工作人員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的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執行。

2、《關於給予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10年及以上人員一次性退休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陝人社函〔2018〕721號):從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

四、辦理流程:

符合發給一次性退休補貼的教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提交《一次性退休補貼稽核表》(一式兩份)及相關獲獎證書影印件,向社保中心申報。稽核通過後,核算補貼金額,並於教職工退休當月隨工資發放。已退休並符合發給一次性退休補貼的教職工可提交上述材料進行補辦。

五、人員範圍:

(一)2014年9月30日前獲得省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等榮譽,2014年10月1日後退休並繼續保持榮譽的教職工。

(二)2014年9月30日前獲得科學技術獎勵並在本人退休前取得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2014年10月1日後退休並繼續保持榮譽的有重大貢獻的高階專家:

1、1999年12月25日前,獲得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原《國家星火獎勵辦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規定獎項的主要完成者。

2、1999年12月26日後,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規定獎項的主要完成者。

3、獲得原《陝西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和《陝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規定獎項的主要完成者。

4、1999年12月25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家各部委及中國人民解放軍原大軍區級以上單位(含武警部隊)授予的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主要完成者。

5、1999年12月26日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原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及中國人民解放軍原大軍區級以上單位(含武警部隊)授予的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主要完成者。

(三)2014年9月30日前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2014年10月1日後退休且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10年及以上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六、補貼標準

一次性退休補貼標準=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對應的2014年9月的基本工資標準ⅹ提高的計發比例ⅹ計發月數。

其中,對獲得同一類別多個榮譽的,按其中最高的一個計發比例計算;對同時符合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和有重大貢獻的高階專家兩類原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條件的工作人員,可以合併計算提高比例。原退休費提高比例後不超過本人原基本工資100%。計發月數確定為240。

七、特別說明:

為獎勵對學校教學事業做出貢獻的教師,獲得省部級以上教學成果獎的高階專家,可按5%的提高比例計算一次性退休補貼。在正式參加陝西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之前,即交由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稽核之前,暫按此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