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社會工作>綜合指導>

遞交辭職書後還可以收回嗎

文思屋 人氣:1.14W
遞交辭職書後還可以收回嗎
  張先生與某企業簽了一年期的勞動合同,6個月後,張先生與部門領導發生爭執,一怒之下,寫了辭職書交給了單位人事部門。事後,在家人、朋友的勸說下,張先生冷靜了下來,覺得在沒有落實好新單位之前,辭職不妥,便電話通知單位人事部門,稱自己還要再考慮一下。3天后,人事部門通知他,單位領導經過研究,同意他辭職,要求他來辦理辭職手續。張先生便向人事部門提出,要求收回辭職書,但人事部門不同意。張先生詢問:辭職書批了,就算解除勞動合同了嗎?自己曾電話通知人事部門,暫緩決定辭職,難道無效嗎? 
  南南告訴張先生,就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還很難找到明確的具體規定,《勞動法》沒有對勞動合同的.簽訂、更改、解除等作出很詳細的規定,但在《合同法》中,有要約和承諾的說法。張先生提出辭職,就是向單位提出了邀約,單位在收到邀約後,作出了承諾,批准了辭職(即邀約),合同就成立了。張先生要修改邀約,必須在單位接受承諾前,否則是無效的。這裡的關鍵是,張先生曾經電話通知單位不要馬上批准辭職,聲稱還要考慮一下。但是並沒有正式提出要求收回辭職書。在單位批准辭職後,張先生才正式提出要收回辭職書,就來不及了。 
  這裡,南南告誡讀者:員工主動辭職,一是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根據勞部發[1996]第354號《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0條之規定,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是無法申領失業救濟金。國務院令第258號《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範圍。員工主動提出辭職,不屬於該範圍。因此,如果你不是真的想辭職,而是與單位有不同意見,應通過其他渠道去溝通解決,千萬不能輕率地遞交辭職書,潑出去的水,要收覆就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