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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督促程式的缺陷及其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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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替促程式 人性惡 社會誠信

試析督促程式的缺陷及其補救

論文摘要:督促程式自在民事訴訟法中被設定以來已遺十餘載,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替促程式多被閒裡,鮮有被成功運用,淪為民事訴訟制度構建上的烏托邦已是不爭之事實。替促程式的淪落是多方面原因綜合所致。首先,其自身程式方面的存在缺陷;其次,民事訴訟相關制度合不足;最後,我國社會缺乏替促程式生長的基礎。由此,替促程式的改革與完善就應當從多個方面,多個層次,綜合入手,否則仍難逃失敗之命運。

一、引言:陷入困境的督促程式

督促程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申請,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的特殊程式.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流轉的需要,1991年制定的民事訴訟法增設了督促程式,以期便捷、快速地解決債務糾紛。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督促程式之後,引起我國理論界和實務部門的普遍關注並寄予崇高的期望。然而,與眾人的良好期待恰恰相反,督促程式並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便捷、快速解決債務糾紛的神奇功效。十餘年的司法實踐證明,督促程式形同虛設,已經淪為民事訴訟制度建構上的一個實實在在的烏托邦。最高法院於2000年底專門曾就督促程式問題作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督促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解釋,但是,其實踐結果並不理想,值得我們反省和深思.

二、督促程式若干缺陷之透視

(一)督促程式適用率不高

根據1997年《中國法律年鑑》的統計,1996年,全國法院適用督促程式受理的案件182 930件,而同期共受理民事、經濟案件4 613 778件,適用督促程式審理的案件在民事、經濟案件總數中所佔比例僅為3. 9600,適用普通訴訟程式的案件是適用督促程式審理的案件的24倍多.可見督促程式在司法實踐中利用率之低.相比較而言,在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情況正好相反,督促程式在實踐中利用率相當高。例如,1987年西德統計,一年受理的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案件為6 609 801件,而同年法院受理的一審民事訴訟案件為1 587 903件,以督促程式解決的案件是通常訴訟的3倍多;在日本,1987年全國受理的適用督促程式的案件為620 960件,同年全國受理的一審通常訴訟的民事案件為319 326件,以督促程式處理的案件是普通訴訟的近2倍。

(二)異議權過大造成督促程式大量失效

根據現行規定,支付令發出後,如果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無須審查異議是否異議有理由,支付令自行失效,法院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式.然而,立法的缺陷在於支付令的條件過於寬鬆,實踐中債務人往往可濫用而隨意提出異議,使大量的支付令失效。事實上,適用督促程式的案件被申請人提出異議的確司空見慣,一些被申請人為了拖延時間,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故意提出不實的書面異議,令支付令失效.如此折騰,增加了申請人的訟累,浪費了法院的人力、物力。在社會上還造成惡劣的影響,打擊了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信心,令當事人不願意再援用此程式。

(三)支付令申請費負擔不合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3條的.規定,督促程式因債務人異議二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債務人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司法實踐中,由於債務人濫用支付令異議權導致債權人多負擔申請費,顯然對債權人不公平。

(四)督促程式與相關程式銜接不到位

首先,在費用承擔上的脫節。根據現行的司法解釋,“督促程式因債務人異議而終結的,申諸費用由申諸人承擔”。那麼,申請人負擔以後,是否可以作為催款發生的實際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呢?對此,我國各地法院的實際做法不盡相同。有的則認為,法律既然已經明確規定由債權人承擔,就不應該在訴訟程式中再作重複處理,如此以來,就無疑加重了債權人的負擔.另根據司法解釋:“督促程式終結後,債權人另行起訴的,按照《人民法院收費辦法》交納訴訟費”.當事人倘若先行選用督促程式則必然會導致費用負擔上的增加。而這種增加並不能帶來合理的預期。如此,反倒不如不選擇適用督促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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