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國際貿易中分批裝運問題思考論文

文思屋 人氣:2.59W

摘要:國際貿易合同中有一條十分重要的條款,它的主要內容就是分批裝運條款。在國際貿易迅速發展的時代,各國之間的交易不斷增多,因此國家之間的產品交易的運輸問題也隨之而來,所以分批裝運條款而產生的糾紛常常不能避免。於是在國際相關組織頒發的相關法律條款中都有分批裝運相關的規定。但是在國際貿易中的貿易問題可能涉及分批裝運,也有可能涉及分期裝運,所以在處理國際貿易交易中的分批糾紛時,應該用哪條哪款,值得具體分析和研究。筆者對這個問題進行了總結,並得出了結論。

國際貿易中分批裝運問題思考論文

關鍵詞:國際貿易;分批裝運;分期裝運

分批裝運是國際貿易買賣交易中有一項特別重要的和交貨條款有關的內容,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分批裝運對全球化程序有著深遠的影響,所以分批裝運在國際貿易中不可缺少。

一、分批裝運與分期裝運有關規定

世界各國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對分批裝貨和交貨都做了明確規定。當賣方的交貨和裝運都是在發貨國或交易國完成時,它的裝運與交貨是無區別的,因為它們都使用的是C組或F組貿易術語,在這種情況下的分批裝運和分批交貨也是一樣的。然而公約條款和《跟單信用證慣例》對交貨和裝運條的規定都不一定一樣,其中規定了,在分批交貨的合同中,如果有誰違反了合同,不履行對貨物的義務,那麼他就違反了合同,另一方就可以宣告該合同對該貨物失去了法律效應。無責任的一方有非常充足的理由判斷有責任的一方在今後的合同仍會不承擔義務,違反合同,估無責任一方可以在合理的時間內宣告合同無效。

二、分批裝運與分期裝運的區別

國際貿易合同公約中大多數都是和分批裝運相關的條款,很少有分期裝運條款與分批裝運的區別,所以要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的第二十三條的'具體情況而定。分批裝運是指同一個合同款項下的貨物,可以按先後分成若干期或按若干次裝運。在國際貿易中,凡因為數量過大,或受到貨物資源、運輸條件、市場銷售量或資金所限制,有必要分批分期裝運。如為了減少提貨的手續,節省中間時間所消耗的費用,所以要求在進口業務中國外出口人需要一次裝運貨物的,則應在進口合同中規定不需要分批裝運。但是分期裝運中,有以下三種情況需要注意:

(1)在分期裝運中,所需要的次數;

(2)在分期裝運中,所需要的時間;

(3)在分期裝運中,所需要的裝運的量。所以,三者都符合的情況下,信用證中的"PARTAIL SH IPM ENTS"不是指的分批裝運,而是分期裝運。

三、有關分期裝運的條款的資訊

分批裝運的條款中,易出現"ALLOW ED"和"PERMITTED"以及"PROH IBITED"(有時是"NOT AL-LOWED"或者"NOT PERMI TTED")等詞語,但是迄今為止,從來沒出現過"INSTALMENTS",所以不要受到"INSTALMENTS"的迷惑。分批裝運不會影響結算,所以不會受到裝運的次數和金額限制。即裝運一次結束就可以結算一次,不會影響後面未裝運的部分。換而言之,後面未轉運的部分可以繼續使用該信用證,直到該信用證充分使用。但是分期裝運則每裝一次則每一次裝運都要受到限制———如果有哪次裝運不符合信用證中規定的時間或者數量來裝運,就會導致你這次的裝運和以後的裝運都有可能被出現拒付的風險,並且使當前的信用證失效。後面的每次分期裝運都將被視為無效的(意味著該信用證從這次開始以後失效)。然而分批裝運:裝一批貨,就要做一份單據,然後到銀行交付金額,直到全部貨物交完為止。而對方銀行會依據你交單的時間不同來決定自己的交單時間然後付款。不需要等到全部證件齊全才付。否則,有些可分批裝運的貨物拿到證期時間較長,等到第一批貨到目的港,無法交單,客戶也無法提貨。

四、對分批裝運的原則

1.“允許可以分批裝運”,沒有任何限制。

2.規定了分多批次的裝運但不限制每批裝運的數量。

3.要規定裝運貨物的時間,數目和日期。前兩種與時間沒有明確的關係,屬於分批裝運。根據公約中的內容,第三種規定了裝運的具體時間,以及截止的日期和交貨數目。這和上述檔案中第三十二條所述內容相同,所以實際意義上的分期裝運就是定期、定量分批裝運。所以,貨物運輸時出現的此類問題理論上是可以按照“分期付款貨物分批裝運”來解決問題的,從具體案例來分析我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於2015年4月,以CIF條件與美國某貿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筆時尚服裝,總數量為500萬件,共250噸,允許可以分批裝運。一方開具信用證中相關裝運條款中規定:250噸時尚服裝,裝運港為:珠海,可以分二批裝運。150噸於2015年4月15日裝至紐約,100噸於2015年5月1日前裝至舊金山。服裝進出口公司於4月份在珠海港裝的貨物到紐約,計劃該月月末再繼續裝一批至,4月末,再裝剩於的噸數到舊金山。第一批150噸裝完後即備單辦理議付,但噹噹事人收到單據時,開證行認為不符合只分兩批裝運,你司不符合信用證法的規定。這個案件就是類似分批付款的案例。該情況就可按信用證規定對該期和以後各期宣告失效處理。分期裝運和分批裝運要分情況來判斷他們的異同,在處理國際貿易中的糾紛時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參考文獻:

[1]崔嘉嵐.論FOB條件下賣方風險防範的法律機制[D].東北財經大學,2014.

[2]郝豔紅.A公司出口貿易中信用證風險及防範對策研究[D].西北農林科技大學,2013.

[3]徐金玲,王瑋.針對信用證項下分批裝運條款的案例解析[J].中國商貿,2012.

[4]餘筱蘭.《鹿特丹規則》承運人制度研究[D].復旦大學,2014.

[5]周新.中國內河沿海海事法律衝突及協調問題研究[D].復旦大學,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