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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銀行卡資訊表露的法律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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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銀行卡資訊表露的法律規制
內容提要: 對銀行卡資訊表露進行法律規制,不僅是保護持卡人正當權益的需要,也是銀行卡產業健康發展的需要。美國、澳大利亞等國的法律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經驗。我國應當鑑戒國外的經驗,對銀行卡資訊表露作出強制規定,不僅要明確規定銀行卡資訊表露的時間、內容和方式,而且更要明確界定違反資訊表露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銀行卡資訊表露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一卡在手,走遍神州”這一銀行卡的營銷廣告詞,十分形象地說明了使用銀行卡的便利。然而筆者卻不斷看到持卡人使用銀行卡消費時,出現這樣或那樣的題目,給持卡人帶來很多不便,比如以下兩例: 案例一:郭先生一年前辦理了建設銀行龍卡貸記卡,其中主卡信用額度為5000元,附卡信用額度為3000元,可希奇的是,郭先生在只使用附卡的情況下,10月份他賬單上的全部應還款額竟達到4671.68元。既然為附卡設定了額度,銀行就不該讓附卡的消費超過這個額度。難道當初設定的信用額度沒有約束力,或者附卡的信用額度已被進步?在幾次向銀行催付職員諮詢未果後,郭先生決定暫時不支付超過額度的款項及利息,要將事情弄個明白[i]。 案例二: 王先生拿著2002年11月單位給每位員工集體辦理的工資卡(牡丹信用卡),到多個ATM機上多次進行取款操縱,明明知道里面還有錢,取款機卻顯示操縱失敗。王先生手持信用卡卻始終未能取出錢,事後才得知,原來是由於他的卡到期了,無法使用。過期後卡上的餘額相當於暫時凍結了,直到換卡後,餘額會轉到新卡上,金額不會遺失[ii]。 報道這兩案例的記者,都走訪了銀行,詢問清楚了原因,並告知了當事人,同時還向所有銀行卡消費者轉達了銀行相關人士的提醒:“因我國銀行的信用卡業務開始得比較晚,要想充分利用手中信用卡帶來的便利,多向銀行諮詢是重要的一步”[iii]。 這兩個案例所反映的都是髮卡銀行沒有向持卡人告知清楚銀行卡的使用說明題目,也就是說,只要髮卡銀行在持卡人使用銀行卡發生第一筆交易以前,把銀行卡的使用說明告知持卡人,就不會發生上述題目了。然而,這一簡單而又代表銀行卡優質服務的事情,髮卡銀行本可以輕易做到的,但卻沒有做到,而是等到給持卡人帶來不便和麻煩,持卡人不得不往髮卡銀行追問時,才告知持卡人。假如僅是個案,可以回為髮卡銀行的疏忽,假如是普遍的,那就決不是疏忽,而是髮卡銀行對持卡人的服務態度題目,是髮卡銀行違反對持卡人的告知義務題目。 那麼髮卡銀行的這種服務態度能否不通過法律規制而自行轉變?也就是說,髮卡銀行的告知義務是否需要轉變為法定性質,由法律強制其履行?筆者以為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銀行卡合同條款屬於格式條款,其內容是由髮卡銀行為了重複使用,事先單方面擬定、以銀行卡章程和銀行卡領用合約的形式出現的,作為合同的內容,理應告知與之訂立合同的持卡人。但由於髮卡銀行作為一種特殊的公眾企業,其強大的實力是任何一個作為個體的持卡人(消費者)無法抗衡的,任何一個持卡人都很難通過自身的行為促使髮卡銀行自覺地履行告知義務。 第二,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持卡人的履約情況即賬戶資金的劃撥情況都以資料資訊的形式儲存在金融機構,儲存正誤以及是否有未經授權的劃撥,髮卡銀行假如不告知持卡人,持卡人是很難知情的,而這種資訊與持卡人的親身利益是密切相關的。因此只有強制髮卡銀行表露銀行卡資訊,才能夠有力地防止由於資訊不對稱、錯誤等導致的不同等現象,防止資訊壟斷和資訊上風導致的不公平。 第三,銀行卡產品得以發行使用的一切設施和執行程式都是銀行單方面開發、佈局和設計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沒有髮卡銀行的解釋說明,持卡人是難以操縱使用的,髮卡銀行有義務告訴持卡人如何使用銀行卡,使用過程中應留意哪些事項。但髮卡銀行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霸王作風”並沒有徹底轉變,仍然把自己當作可以無視消費者的利益而自行其是的權威,案例中髮卡銀行以“我國銀行的信用卡業務開始得比較晚”為由,要求持卡人多向銀行諮詢,“以便充分利用手中信用卡帶來的便利”的做法,就是“霸王作風”的十足表現。 第四,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銀行卡業務治理辦法》第52條明確規定,髮卡銀行應該在持卡人申領銀行卡時就告知持卡人銀行卡章程、領用合約和使用說明,但由於該規章沒有規定髮卡銀行違反這一告知義務時應承擔的責任,髮卡銀行就不重視、甚至不履行這一義務。 第五,根據經濟學的觀點,在資訊化的時代,有效的資訊表露能為持卡人提供充分的資訊,有利於持卡人正確決策的形成,從而有效地使用銀行卡帶來的便利,促使資源能得到公道有效的配置。在銀行卡的業務發展中,大量的銀行卡是未經持卡人申請而發行的,髮卡銀行很少把銀行卡章程和銀行卡領用合約隨卡送給持卡人,以致於很多持卡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義務是什麼,不知道怎樣正確使用銀行卡,出現題目時才不得不往詢問銀行,帶來很多不便和麻煩,甚至遭受損失。因此很多持卡人手中有銀行卡也儘量不用,從而又造成很多睡眠卡,不僅給銀行帶來維護用度的損失,而且在收取銀行卡年費的情況下,睡眠卡欠繳年費還會使持卡人信用記錄受到不良影響。 第六,強制髮卡銀行向持卡人表露銀行卡資訊,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的法律為我們提供了成熟的經驗。 二、國外銀行卡資訊表露的立法經驗 在美國,《電子資金劃撥法》和聯邦儲備系統理事會的E條例對借記卡的資訊表露做出了具體的規定,《真實信貸法》和聯邦儲備委員會Z條例對信用卡的資訊表露也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在澳大利亞,2002年3月修訂的《電子資金劃撥指導法》分別對接進帳戶類的電子資金劃撥方式和以儲值工具劃撥資金方式的資訊表露題目也作出了規定。英國固然沒有制定法,但民間團體制定的《銀行業慣例守則》對銀行卡資訊表露作了規定。總的來看,強制性、持續性、要式性和法定性是銀行卡資訊表露的共同特點,其立法經驗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銀行卡資訊表露要以昭示的、書面的方式進行 如美國《真實信貸法》規定,這種表露應當是明確的、明顯的,以書面形式作出,便於儲存[iv]。澳大利亞《電子資金劃撥指導法》還規定,賬戶機構(包括髮卡銀行)還可以採用電子通訊的方式通知使用者(包括持卡人),但必須取得使用者的同意,並且使用者“必須在收到相關選擇提示的解釋後以特別的肯定性選擇方式作出”[v]。 (二)銀行卡資訊表露要在法定的時間持續進行 銀行卡合同屬於銀行提供持續性服務的合同,借記卡的服務期限一般是無窮的,信用卡的服務期限一般是兩年,銀行卡合同訂立時的資訊與履行過程中的資訊具有不同的性質,對持卡人權益也有不同的影響,因此各國都要求髮卡銀行要在法定時間內,對銀行卡資訊進行持續性的表露。根據表露的時間和內容的不同,分為首次資訊表露、定期資訊表露、適時資訊表露和變更資訊表露。但關於錯誤處理的規定及其持卡人權利的摘要,美國要求金融機構每一日曆年必須至少投遞一次,以反覆提醒持卡人時刻牢記自己的權利,並能夠及時糾正錯誤,避免和減少風險的發生。 首次資訊表露的時間,美國和澳大利亞都規定從持卡人申請開立或者徵求開立銀行卡時起,到持卡人發生第一筆交易前為止。但關於錯誤處理的規定及其消費者權利的摘要,美國要求金融機構每一日曆年必須至少投遞一次。 定期資訊表露是指髮卡機構每隔一定的期限向持卡人傳送消費報表而提供的有關資訊。美國《電子資金劃撥法》規定,除了預先授權的劃撥外,對每月或更短的時間迴圈中發生的影響賬戶的電子資金劃撥應至少每月或每三個月提供一份對賬單,以通常使用者為準。澳大利亞《電子資金劃撥指導法》也規定,“對於電子資金劃撥交易劃出或划進資金的賬戶,賬戶機構應至少每六個月提供一次紀錄,賬戶持有人有權要求更為頻繁的定期報告,賬戶機構應該應賬戶持有人的要求隨時提供報表”[v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