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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公民文化與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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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公民社會;公民文化;公民自治;社會和諧

簡析公民文化與社會和諧

論文摘要:公民文化是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結果。公民文化的發展會對既有的生產關係提出變革要求,從而推動社會進步。公民文化還具有提高公民素質、消解社會矛盾、化解衝突的功能,因而有助於促進社會和諧。客觀而積極地看待公民文化對於社會和諧、社會穩定的作用,對於培育公民文化、促進公民社會成長,積極促進生產關係改革、實現社會和諧、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公民、公民社會、公民意識與公民文化

公民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是與民主政治緊密相連的。在古希臘的雅典和古羅馬的城邦時期,出現了“市民”的概念,“市民”也叫“公民”。西方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以後,公民概念,“是一個直接與國家相連並被認為是政治民主的一個關鍵指標。公民的素質的高低,決定著未來現代化的水平。”

在《法哲學原理》中,黑格爾曾明確指出:“市民社會是在現代世界中形成的,現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規定各得其所;市民社會,這是各個成員作為獨立的單個人的聯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聯合,這種聯合是通過成員的需要,通過保障人身和財產的法律制度,通過維護他們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來的。……具體的人作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為各種需要的整體以及自然必然性與人性的混合體來說,它是市民社會的一個原則。但是,特殊的人在本質上是同另一些這種特殊性相關的,所以每一個特殊的人都是通過他人的中介,同時也無條件地通過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並得到滿足。這一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會的另一個原則。”

馬克思從物質生產實踐出發,揚棄了黑格爾的市民社會觀念,唯物而科學地揭示了公民社會的本質。“市民社會並非從來就有的,它是社會生產和交換或從根本上說是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引起社會利益的分化,私人利益因此產生,並形成群體利益,最典型的`群體利益就是階級利益,政治國家在階級利益分化的過程中產生,市民社會在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分離和對立的過程中產生了。“市民社會這一名稱始終標誌著從生產和交換中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這種社會組織在一切時代都構成國家的基礎以及任何其他的觀念的上層建築的基礎。

“現代的市民社會是徹底實現了的個人主義原則,個人的生存是最終的目的。“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變成公民,變成法人。“個人是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共同出發點和最終目的。這種人的目的性在市民社會體現為人權,在政治國家則體現為公民權。所謂人權即作為市民社會成員的個人權利(如自由、平等、人身安全、財產等);所謂公民權則是指作為政治國家成員的個人權利即參與政治共同體的權利。人權和公民權正是人的目的性的具體體現。

公民在處理個人與國家事務及其關係的過程中形成公民意識。公民意識,“即民眾對自己在國家政治和法律生活中所處的地位的認識,在認知上對其自身公民角色的瞭解;在情感上對國家和特定社群的認同,懂得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在價值選擇上奉行有序參與、平等節制、妥協寬容的理性議事規則。“公民意識,是民主意識與法律意識在國家活動領域為主的巨集觀範圍內交融整合而成的特殊社會意識,是作為公民這個共同的社會角色對社會生活自覺的心理活動,是人的紀律意識、道德意識、法律意識的綜合反映。體現為公民在自身權利的認識和覺醒,對法律權威性的承認和尊崇,對法治理性的崇敬和追求。”

公民意識發展到一定階段便升格為公民文化。公民文化是從一定的思想文化環境和經濟環境中生長出來,經過長期社會化過程而相對地積澱於人們心理層面上的政治態度和價值取向,是政治系統及其運作層面的觀念依託。

二、公民文化與社會和諧的內在一致性

公民文化是建立在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基礎上的現代文化,它標誌著人的主體性增強的存在狀態。公民文化通常具備的特徵有:1)公民文化有助於促使個人主體性增強,個人作為公民文化的主體,可以自主自願參與社會生活管理,公民個人的權利不會因公共權利(社會或國家意志)而受到減損;2)公民文化具有包容性,它容許多樣化的個人生活方式,允許存在各種社團組織,容忍異己思想的存在;3)公民文化自我糾錯能力強,它因意識形態色彩不濃而傳播渠道不受干預,它具有自我傳播、自我批判、自我揚棄的能力;4)公民文化天生具有平等性,市場經濟是生產發展到一定階段上的自由平等交往的產物。它與生俱來帶有公平、協商、契約元素,而平等交往與法治精神是市場經濟得以持續繁榮的最高準則,植根於市場經濟的公民文化,其生存和傳播是以平等、契約為其生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