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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補充債務相關問題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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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補充債務相關問題研究論文

我國在民法體系的研究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也在不斷完善,但是針對補充債務的問題研究,現在還存在著許多未知的因素。補充債務的實踐形態可以分為兩種,即完全補充債務和不完全補充債務。補充債務在侵權法領域的擴張使其與傳統民法理論上的不真正連帶債務發生了競合。通過比較可以發現,補充債務一般要比不真正連帶債務更加合理和經濟。本文就民法上的補充債務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

關鍵詞:

民法;補充債務;問題

債務關係是現實中比較常見的一種民事訴訟關係,由於債務的關係中債權人和債務人分類比較細化,導致現在的民法通則中,相關的細節還未完善,針對這種狀況的出現,應該制定相關的補充債務條款進行說明和分析,以此來保證法律相關的權威性和一致性,維護當事人的相關利益。

一、補充債務的一般規則構成

針對我國現實的狀況中顯示,補充債務的相關法規還未完善,我國只能借鑑其他國家的文獻進行分析和研究。在瑞士法典的第51條的規定可以看出侵權補充的兩方面的內容:

(一)責任人的個數不同在承擔相關責任上有先後的順序安排。

(二)不同的責任人之間的追償關係類推方法適合在有關共同致害人的責任相關規則中。

根據瑞士以及其他國家的相關債務民法的補充說明上,可以分析出在我國的民法補充債務說明可以分為以下幾方面:

(一)多數人承擔同一債務的問題在民法的補充債務中,由於是不同承擔人承擔債務的關係,所以,就存在著同一主體不同財產之間的債務劃分狀況。對比我國現在的民法狀況,由《合同法》舉例說明,在合夥人的債務出現還款專案時,應該先使用合夥人自身的財產去清償,如果還有遺漏的狀況,才可以使用合夥人合夥產業中的自己份額進行償還。

(二)多數債務人處於不同的債務等級之中這種債務等級的分別主要是根據各個債務人同債務之間的關係進行區分的,債務人與債務關係比較近叫做主要債務人,其餘的債務人成為補充債務人。針對以上等級的劃分應該遵守規定的方案:由於債務人的等級都有不同,所以,債務人在償還債務的過程中,也是有孰輕孰重之分的,應該按照規定的順序進行債務的償還;如果,債務人的順序沒有劃歸明確,則應該按照各個債務人承擔債務的性質進行債務償還的劃分,並將各個債務人分為各項不同的等級要求。

根據上述的說明和對別的國家的分析可以明確,在沒有規定的順序債務狀況之下,多數債務人承擔債務或者責任的原因性質存在以下兩種區別之一:

(一)針對同一種的損失,故意直接的傷害等級應該高於非故意偶然的傷害等級。

(二)針對同一種的損失,直接致害的行為等級應該高於按照合同行事,但是由於不得已的過失承擔責任的傷害等級。根據現實狀況中的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狀況有以下四種使用情況:

(一)輔助債務人自身願意承擔債務的相關連帶責任。

(二)在侵權案件的產生中,受害人的財產由於各方的.原因不能向第三方進行財產轉移。

(三)在侵權事件中,有僱傭,委託或者代理的關係觸發了侵權責任。

(四)在侵權事件中,有其他相關的法律要求債務人承擔的其他責任狀況。

二、補充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的關係

補充債務與真正不連帶債務的關係,在相關的功能要求上有一定的認同性,但是兩者在法律效益的約束上又有些許的差別性。在我國的法律現實實踐狀況中,同傳統理念上的不真正連帶債務之間有著明確的相似性,所以,在現實的要求下,有時也將這兩者進行互融。因為它們都有與之相關的特點:多數人針對同一損害需共同承擔相互的責任,但是按照每人的侵害形式不一致,導致最後債務的等級狀況也是有差別的。多數人一般會有一位主要債務人,其他的債務人分為輔助債務人,主要債務人所承擔的責任會比輔助債務人承擔的多很多,並且,在正規的訴訟中,輔助債務人還有可能將問題追溯到主要債務人的身上。但是,只要是細論這兩點之間的關係,還有會有差別性的存在,就上述的問題而言,根據補充債務的要求,應該將債務人按照規定的位置進行排序,但是在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中則指出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中的任意一位選擇為主張權利的物件。經過多方的探討和研究可以發現,補充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在使用上的差別主要表現在:

(一)債務事件中,主要債權人和輔助債權人之間的利益關係。

(二)債務事件中,相關部門解決該類問題的效率劃分

(三)債務事件中,民事責任的道德評價功能狀況

一般來說,發生債務事件時,補充債務與不真正債務發生相互選擇的過程中,補充債務的選擇會比不真正債務的選擇更加具有經濟效益也更加符合債務事件本身的狀況。

三、結語

針對民法上的補充債務相關問題的研究,可以發現,在現實生活和法律糾紛中,法律的使用,雖然已經盡最大可能的去完善和改進,可是,還是有不可避免的疏漏,這種疏漏需要在現實生活事件中進行完善和借鑑,使得今後的法律有更加細緻的要求。民法是現在比較普遍的一種法律通則體系,每個公民應該適時地瞭解相關的法律知識,保證自己和他們的經濟活動不受損失。

參考文獻:

[1]陳政.破產債權清償順序問題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4.

[2]李中原.論民法上的補充債務[J].法學,2010:7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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