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刑法與相關部門法關係的除錯問題研究論文

文思屋 人氣:4.69K

引言

刑法與相關部門法關係的除錯問題研究論文

我國是一個法治大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除了憲法以外還包括刑法和其它的相關部門法。從不同的法律關係上分析,憲法與刑法間的關係相對清晰,但是在憲法與其它相關部門法之間存在著某種程度的交叉,從而使得我國法律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問題。鑑於此,本文對於刑法與相關部門法關係的除錯問題探討具有重要意義。

一、刑法與相關部門法的劃分標準

在法理學界針對於法律部門的界定問題眾說紛壇,佔據主導地位的是標準說、唯一標準說和主輔標準說。對於刑法與相關部門法的劃分標準則以主輔標準說為依據,其具體的內容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刑法與相關部門法關係劃分的實質標準時法律的調整物件

法律的調整物件主要是指一種社會關係,而社會關係的種類與範圍便是法律部門的界定標準。刑法從屬性上分析,其是一種保障法,但是從刑法獨立性上分析,刑法具有獨立的調整物件,但是刑法的調整物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主要表現在整體性、確定性和廣泛性三個方面上[1]。

刑法調整物件的整體性主要是值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關係到國家利益以及社會公益。確定性則表現在刑法介入經其它法律部門調整後的社會關係。廣泛性則是指刑法的調整物件涉及國家統治與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可以超越任何部門法。基於刑法調整物件的特殊性,目前對於刑法的調整物件的分析仍然存在較大的爭議。

(二)刑法與相關部門法關係劃分形式的標準是法律調整方法

刑法在採用法律調整方式時與其它相關部分法相比存在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特殊性,具體主要表現在調整方式的強制性。這種最高強制性主要表現在刑法的內容是由最高立法機關染指,決不會因為當事人的意志而有所轉移。其次,犯罪追訴程式的啟動、執行,包括訴訟參與人的權利和義務都是由法律明定,很少受到當事人的意志趨勢[2]。

除此之外,刑法的調整手段是通過刑罰完成的。刑罰是最嚴厲的法律制裁,以剝奪或者限制人的基本人權為內容,甚至可以剝奪生命。當刑法的調整物件存在爭議時,其調整手段刑罰無疑是最為有效的區別與相關部門法的重要外部標誌,同時這種標誌也是唯一的。

二、刑法與相關部門法的銜接關係

作為相關部門法的保障法,刑法與部門法之間必然存在嚴格意義上的銜接關係,這種關係主要表現在法律規範上的靜態銜接和動態調整兩個方面。

(一)刑法與相關部門法的靜態關係

刑法的前提性規範主要表現在與相關部門法的銜接,這種規範模式也是刑法與相關部門法之間的基本銜接模式。在刑法中並沒有明確的指示什麼樣的行為可以被認定為犯罪行為,這也是將相關部門法作為前提規範的主要原因。刑法需要在相關部分法處理的基礎上,用刑法特有的法律強制力和約束力加強對各種社會關係的調節,保證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

在某些開放性犯罪的場合中,部門法會成為刑法規範的前提。而在一般情況下,相關部門法並不能對刑法規範造成干預。由此可見,刑法與相關部門法之間的靜態關係主要表現在法律規範的行為模式,這也是刑法與相關部門法之間發生混亂的主要原因[3]。

(二)刑法與相關部門法之間的動態關係分析

刑法與相關部門法之間的動態關係主要表現在處理違法犯罪事件過程中的轉化關係,最基本的形式一般為刑事責任到民事責任的轉化。這種轉化方式的實現主要是在刑法制裁領域範圍內排出了一些犯罪行為,而這些犯罪行為的特徵一般與民事相關。此外,對於一些民事或者行政問題得不到完善的解決後,會通過刑法對其進行調整。

三、刑法與相關部門法關係的協調問題分析

(一)刑法與相關部門法關係的不協調錶現

刑法與相關部門法關係的不協調問題主要表現在刑法的前提性規範存在某種程度上的不完善以及不同的制裁方式之間存在較多不合理的干預性銜接等。針對於一些民間的相互借貸行為,其從本質上屬於民事違法範疇內,但是在民事領域內其犯罪性存在較大的不足,而刑法約束內也沒有完善的規定,由此可以得出刑法的前提性規範還存在缺少現象[4]。

制裁方式之間的干預主要表現在刑事制裁的主導地位,刑法作為相關部門法的保障法,對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均取決於刑法的權威性地位。對於基本的民事犯罪或者行政犯罪,相關的直接部門不能夠對違法犯罪的行為進行直接的'制裁,而需要經過刑法部門的最後決斷。由此可見,這種法律之間的過度行為存在較大的不合理現象。

(二)刑法與相關部門法關係的除錯

通過前文中對刑法與相關部門法之間的銜接關係分析,可以總結出刑法與相關部門法之間的關係主要表現在靜態銜接和動態兩個方面。因此,除錯刑法與相關部門法之間的關係主要從這兩個方面入手。由此協調規範相關部門法的銜接可以保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學性特徵。

除錯刑法與相關部門法關係的基礎是合理的確定調整範圍,從而進行有針對性的安排。為了保證刑法與相關法律之間可以保持較好的靜態關係,需要從法律規範中的相關內容進行適度的調整。對於刑法和相關部門法的一些法律學術性描述語句要進行必要的區分,避免在執行過程中產生歧義,從而使得相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存在互相干預的現象[5]。

其次,由於現階段對刑法的調整物件還存在較大的爭議,因此急需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準確的界定出刑法的調整物件範圍,避免刑法在調整物件不清晰的情況下,進一步干擾到相關部門的執法過程,要進一步思考刑法是否可以調整未經其他部門法調整的社會關係問題。

刑法與相關部門法動態發展急需除錯的關係是如何適度的把握犯罪化,認清非犯罪化特徵,從而保證刑法與相關部門法可以維繫好較好的動態關係[6]。

結論

綜上所述,通過分析刑法與相關部門法劃分標準與銜接關係,說明了刑法與相關部門法在發展與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必然關聯。刑法與相關部門法之間的關係主要表現在靜態與動態兩個方面,現階段在執法過程中刑法與相關部門法之間仍表現出很多的不協調現象。因此,為了除錯刑法與相關部門法之間的關係,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對不明確的內容進行約束和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