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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安全與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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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安全與法律控制
安全是安全機制的核心組成,是制度建設和持續的必要條件。失往經濟安全,出現經濟危機,基於危機反抗形成秩序混亂,很難避免。因此,建設穩定、繁榮、自由的社會,保障生產和交易的必要安全,就應重視經濟安全的控制。

  經濟安全,是一個複雜的組成。它是經濟體活動中各類狀況結合產生的意義指標,是制度、活動、不可知因素互動的結果。總體上講,經濟安全的喪失,是社會價格體系的崩潰。價格是一個廣泛性的存在,它是存在於制度、活動、不可知因素中各類代價的概說。經濟危機,是價格失往平衡的結果。從組織化社會執行角度觀察,社會價格體系是一個極為寬泛的範疇,是對一切參與社會交換的行為代價的謂稱,是對“經濟人”本錢與支付關係的通說。

  法律也是一種行為的代價體系。在合意法學看來,法律是國家意志為社會意志安排的代價或價格。站在這個視角,法律的定價功能,表現出與社會經濟安全維護需求之間的巨大對稱。因而,法律在經濟安全維護方面的作用,是不宜忽視的:忽視將會支付代價。這不是恐嚇人的話語,而是組織化社會的現實。道理在於:法律是“定價工具”。

  只有沉迷於機制不健全經濟的人,才會炫耀自己獨立於法律,操縱經濟的能耐。法律在計劃經濟等畸形經濟社會,的確是一個聽話的東西,的確是一個工具或玩具;但是,它同時也的確是一個亂玩一通以後,後果嚴重的工具。只有忽視它是社會價格體系構建工具的人,忽視人類經濟活動遊戲機理的人,才會聲稱自己“比法大”。這種藐視法律的結果在於,他們的經濟紛紛崩潰,或者處於崩潰的邊沿;經濟安全逐步喪失,危機形成不可避免。

  十分滑稽,總把這樣“淺顯”的道理,放在喧囂社會的不起眼處,如同黃金埋在大山深處。而法律,這樣一個制度工具,一個以懲罰為主要代價形式參與社會經濟運作的有效工具,被另作它用;如同某些原始群落中發財同胞,將冰箱當作板凳用。

  這樣的法律運用,時刻尋找著制度的'“敵人”,把對市場社會價格體系絲盡不構成危脅的行為,視為洪水猛獸;同時對破壞市場社會價格體系的行為,忽略和放任。建立在社會價格體系上的經濟,在放縱破壞社會價格體系的行為的局面下,焉有不潰之理。假假如真可以維繫不潰局面,上帝一定會感到困惑,或者羞愧。但是經濟危機,作為對忽略經濟安全的懲罰,作為社會價格體系混亂的代價,是明白的上帝,為經濟活動設定的違反遊戲規則的結果。

  “管物價的同道”,聽聞社會價格體系是如此重要,一定會喜形於色:“我們這樣重要,國家該多撥一點款了!”但是,管物價的,可能是專門搞亂社會價格體系的。理由是,它通過行政收費許可和“規定價”、“指導價”的規制權,為市場交換安排主觀性的代價,為經濟交易增加交易本錢,他們是脫離於市場機制,對價格升降進行行政規制。這樣的舉動,並不利於市場價格的形成。

  社會價格體系,是比“管物價的同道”理解的“價格”,寬泛得多範疇,是對一切參與社會交換行為代價的謂稱,是對“經濟人”行為本錢與支付關係的通說。因此,我們可以發現,司法體系也是“定價機關”;它時刻在做的,是對社會行為代價的衡定。

  經濟制度是由價格體系支撐的,正如一切人定製度,都是由代價體系支撐的一樣。危害經濟安全的“敵人”,因而是破壞社會價格體系的行為;在市場經濟中,危害經濟安全的“敵人”,是破壞市場社會價格體系的行為。破壞市場社會價格體系的活動,突出的表現是“零星本錢交易”(作為對應的交易,是“超本錢交易”)。

  “零星本錢交易”或“超本錢交易”,是指遊離於市場合意交易價格外,以低於市場價格的象徵性的價格,或者在市場價格外,增加交易代價,進行的交易。這個表述,是合意法學通過觀察社會交易,得出的價格現象。“零星本錢交易”和“超本錢交易”,導致了社會價格體系的混亂。“零星本錢交易”和“超本錢交易”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廣泛、自發存在,法律通常難以有效干預;甚至,法律本身就是“零星本錢交易”和“超本錢交易”的製造者。“零星本錢交易”和“超本錢交易”,法律行為的形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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