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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西方公民道德教育的歷史發展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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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古代(古希臘和古羅馬,下同),西方公民道德教育強調責任、義務的履行和對至善道德、完美人性的追求,強調教育之於公民個體道德而言的非全面性和層次性;中世紀,因公民身份消失,公民道德教育也最終消亡;文藝復興時期,古代公民道德教育得以復興,繼而轉型並最終讓位於自由主義價值觀主導的現代公民道德教育;現代,伴隨自由主義的泛濫,公民道德教育在西方曾一度徹底消失,直到20世紀50年代才得以再次復甦和發展;當代,公民道德教育已呈現出“新自由主義、新共和主義、社群主義和左派理論等”多元化價值取向的發展趨勢。

探析西方公民道德教育的歷史發展脈絡


關鍵詞:公民 公民道德教育 權利義務 歷史脈絡
  
  一、古代(古希臘和古羅馬)公民道德教育
  1.古希臘的公民道德教育
  (1)物件是少數人。古希臘的“公民”,是必須具備家庭宗教家長身份的一種特權身份,占城邦中大多數的附屬於家長的其他人不具有公民身份。所以,公民道德教育的物件只能是少數人。
  (2)公民應當具有將公共利益置於私利之上的德性。這是因為,人與城邦一體,公民屬於城邦,離開城邦就會失去公民身份;城邦集體塑造著公民個人的價值,而公民則對城邦忠誠,擔負自治與服從的義務。所以,是“按照城邦的目的和正義德性來培養與城邦德性相適應的公民德性。”
  (3)更多體現為責任和義務的履行。在城邦中實行少數人的“公民集體自治”,公民具有統治與被統治的雙重身份,就初步形成了公民身份具有權利與義務一體化的雛形。但是,這時的公民是融合於城邦之中親力親為的,只有“我應該做的正確事情”的思維,沒有“為自己索取應該得到的”想法,所以,他們對“獲得”的理解是盡了公民責任的後果,沒有現代意義的權利觀念,只有責任和義務。自然,其公民道德教育也就更多現為公民責任和義務的履行了。
  (4)具有層次性。公民按擁有財產的多寡劃分為等級。“國家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以地產的多寡來規定。”
  (5)公民德性不是一個人的全部德性。亞里士多德認為,公民德性與公民所屬政體相關,其含義侷限於政治法律領域之內。“即使不具有一個善良之人所應具有的德性,也有可能成為一個良好公民。”
  (6)是同斯巴達“培養能征善戰的勇猛武夫”和雅典“培養和諧發展的人”的公民教育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斯巴達注重公民忠誠、勇敢、守法等品德培養,而雅典除了培養上述品德外,還重視培養公民智慧和審美以及參政議政能力。”
  2.古羅馬的公民道德教育
  (1)物件逐漸擴大。在經由王政、共和到帝國階段的過程中,平民、自由民逐漸取得與公民資格,公民道德教育的物件也隨之擴大,但依然主要集中在成年男性自由人。
  (2)具有“所有人平等”的內涵。西塞羅認為,自然法是正確的法則和最高理性,且先於國家法律而存在,是正義和法律的根源和基礎,人類由自然法聯結成一統一體,所有人就都平等。
  (3)拓展到社會和經濟領域。公民逐漸從政治身份變成法律身份,“出現了向社會和經濟領域延伸的傾向。”於是公民道德教育也就從政治向社會、經濟領域延伸。
  (4)與“培養能言善辯的演說家”的'公民教育緊密結合。昆體良提出教育的目的是培養善良的、精於雄辯的人。“它不僅具有非凡的演說才能,而且同時要具備一切優良的品格。”
  (5)帝國後段,不再是公民教育的核心。
  二、中世紀城市共和國對公民道德教育的堅守與最終消亡
  1.城市共和國變成一個世俗化的共同體,公民身份首要是混雜的人民,公民道德教育物件由“基於共同的血統、民族、宗教、生活認同的公民”向“混雜的人民”轉變。
  2.城市共和國只有在外部勢力削弱的情況下才能保持自主,所以,公民身份基本上不是常態的政治制度,公民道德教育也就可有可無、時斷時續。
  3.公民地位主要依靠財富與權力決定,“自由、正義在人們的理解中基本上是派別的、混雜的、無共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