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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音樂與舞蹈的關係—樂魂與舞韻的完美交融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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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與舞蹈藝術的充分結合是藝術形式發展的必然趨勢,舞蹈作為一門融時間、空間為一體的藝術形式,在整個藝術文化中具有較為重要的價值。而且,音樂、詩歌以及舞蹈作為內在情感的表達形式,通過對其原始藝術狀態的分析,可以實現對以上藝術形式的優化,並充分展現出音樂與舞蹈之間的和諧美。在很多音樂風格的表達過程中,人們可以發現其也具有詩歌的韻律形式。而通過音樂的抒發能夠展現出舞蹈的藝術價值,並在最終程度上實現音樂及舞蹈藝術的完美融合。

分析音樂與舞蹈的關係—樂魂與舞韻的完美交融的論文

一、音樂與舞蹈的異同性分析

(一)音樂與舞蹈的共同性

節奏是連線音樂與舞蹈的橋樑。對於音樂與舞蹈的融合,主要是由於兩者在藝術表達的過程中存在著相通的藝術特點,在這種狀態下就對節奏有了較高的要求。通過對節奏的重視及舞蹈藝術的表達,可以展現出完美的舞蹈藝術,並通過舞蹈與音樂的結合實現藝術表達的基本內涵。部分原始的舞蹈通過敲打木棒展現出具有節奏的動作語言,這種節奏就屬於音樂中較為重要的元素。如果在舞蹈創作的過程中缺少了這種節奏,舞者也就無法帶有律感地進行舞蹈創作及表演。而且,筆者認為,舞蹈創作中的靈感更多源自於音樂的魅力,通過對音樂節奏的準確表達,可以實現對情感的完整展現。

音樂是一種聽覺藝術形式,舞蹈則屬於一種視覺藝術形式,兩者充分結合後,可以在某種程度上給人以視覺及聽覺兩個方面的雙重衝擊。音樂可以使觀眾通過抽象的感受在短時間內實現曲調和心靈的溝通與共鳴,幫助觀眾深刻理解歌曲的內在情緒。而舞蹈對音樂藝術的表達過程,也能起到呼應及印證的作用,兩者的結合可以使人們感受到非凡的藝術魅力。總的來說,音樂與舞蹈可以通過相互融合、相互滲透,實現兩者內容上的交融,使人們在音樂欣賞中抒發情感,引發共鳴。

(二)音樂與舞蹈的差異性

第一,音樂與舞蹈的表現形式不同。對於音樂藝術而言,演唱者在表達的過程中需要通過對節奏、旋律以及音高等內容的分析,確定演唱方式,同時儘可能通過樂器演奏,實現音樂與舞蹈藝術的融合,以擺脫單一角度展現音樂藝術的境況,給人們的.聽覺與視覺帶來美的享受。而舞蹈更多的是通過肢體動作進行表演,在這種藝術表達的過程中,需要人們規範肢體動作,掌握嫻熟的舞蹈技巧,同時也要提升對音樂的感受能力,實現舞蹈動作與音樂的和諧與同步。第二,音樂的獨立性較強。筆者認為,這一特點是舞蹈藝術不可比擬的,音樂不需要伴奏或是不依賴任何樂器就可以直接地進行表達。但是舞蹈對音樂具有一定的依賴性,如果沒有音樂,舞蹈也是不完整的,難以呈現出舞蹈藝術的整體效果。所以,舞蹈演藝人員需要認識到音樂與舞蹈之間的差異性,通過對舞蹈藝術認識的完善,樹立全面、基本的創作理念,從而促使舞蹈藝術得到充分的體現。

二、樂魂與舞韻的完美交融

(一)彰顯音樂及舞蹈藝術的總體情懷

音樂與舞蹈是人類表達中的情感需求,因此,在對藝術的表現性及抒情性分析的過程中,音樂與舞蹈在本質上應該充分展現其藝術的統一性。通過舞蹈與音樂的融合,促進兩者之間的共同發展,在音樂藝術傳達的過程中,需要認識到音樂的抽象藝術特點,突出音樂的基本價值,在與舞蹈藝術融合後,舞蹈可以將音樂中的隱蔽資訊進行可視性展現,從而優化音樂表現能力、增加音樂表現內涵。如果舞蹈語言難以理解,音樂語言會作為一種註解,幫助觀眾感知及領悟。對於一些舞蹈動作較為誇張的現象,可以通過與音樂的融合,實現演繹氛圍的烘托,逐漸增強音樂作品的感染能力,並實現音樂藝術與音樂的共同表達。由此可以發現,音樂在舞蹈中佔據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在音樂與舞劇結合的作品《天鵝之死》的藝術表達中,音樂主要取自法國音樂《天鵝》,樂曲將清澈明麗的曲調特點作為演奏基礎,充分展現了音樂在表達中的情感色彩。

(二)音樂與舞蹈的相互滲透

舞蹈藝術的本質就是一種固有的舞臺藝術,與音樂結合後實現了對綜合性藝術形態的表達,音樂是舞蹈藝術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對於舞蹈而言,在其藝術表達的過程中不能缺少節奏的參與。而舞蹈創作中也不能缺少音樂的配合。因此,在舞蹈以及音樂藝術表達的過程中,創作者和演奏者應注重兩者之間的彼此配合及相互補充,以保證音樂與舞蹈藝術內涵的充分傳達。在音樂及舞蹈作為媒介的藝術表達中,音樂作為聽覺藝術、舞蹈作為視覺藝術,在表達路徑中各有優勢。第一,音樂中的聲態以及舞蹈中的體態,從發生學的角度分析,其為通過聲態和體態的表達,實現了最直接和最真實的情感表現。人們應該認識到這兩種藝術形式在某種程度上是不可分割的。第二,作曲家在舞蹈創作的過程中,對作品原型及舞蹈動作進行創造,以努力實現舞蹈體態的全面創新。如對於一些有經驗的欣賞者而言,當欣賞到圓舞曲時,就會自然聯想到華爾茲中輕盈的旋轉。第三,音樂聲態對舞蹈律動中的滲透較為明顯,如果創作者在音樂創作的過程中,缺少對舞蹈靈感的滲入,也很難成就一部優質的音樂作品。

(三)音樂與舞蹈中的互相闡述

在對音樂及舞蹈關係進行分析的過程中,人們可以看到,這兩者不僅存在著相互襯托的關係,而且也存在著相互闡釋的關係,這種闡釋主要體現在“音樂之舞”“舞蹈之樂”中。“音樂之舞”主要是相關人員通過對音樂作品的分析,實現舞蹈藝術的創作,在對舞蹈表演時間、力度以及節奏等特點進行表達的狀態下,同步完成對音樂的抒情性及自身表現性的充分表達。舞蹈藝術創作的一大特點在於創作者對自身靈感及作品藝術的闡述,通過這種闡述,可以充分展現音樂與舞蹈藝術的共性特點。從美學角度來看,美的形象是人們所想象出來的藝術形式。在音樂藝術形成的過程中,可以充分體現出舞蹈及音樂中的具象性特點。如19世紀上半葉,波蘭“鋼琴詩人”弗裡德里克·肖邦並沒有像俄羅斯音樂家彼得·伊里奇·柴可夫斯基一樣譜寫芭蕾樂曲和評價芭蕾舞蹈,他甚至絲毫沒有接觸過芭蕾,但是其創作的《仙女們》卻成為了知名的芭蕾舞劇。這從一個側面證明了舞蹈編劇可以從音樂中獲取比作曲家更多的靈感,這種靈感主要由兩種藝術的不同特點決定。因此,在現階段音樂及舞蹈藝術融合的過程中,相關人士就應該注重以下幾種藝術形式:第一,舞曲。人們在分析舞曲功能的過程中,需要認識到舞曲中的音樂特點。例如,在民間舞曲、近現代舞曲等舞蹈創作的過程中,創作者通常是通過分析音樂內容,來激發自身創作舞蹈的靈感,實現舞蹈藝術與音樂的良好融合。

所以,在這種民歌及民族舞蹈融合的過程中,大多會展現出音樂及舞蹈藝術的活潑性特點。第二,舞劇。舞劇是一種將舞蹈作為基礎的戲劇表現形式,在其藝術表達中通過對音樂、美術的融合,烘托特定的人物性格以及劇情的走向,從而為舞臺藝術的表現提供堅實的支援。舞蹈藝術的發展,使其由單一的表現形式逐漸發展成為集多種藝術門類為一體的舞劇,實現了舞蹈與音樂更深層次的結合。

三、舞蹈與音樂融合的意義

(一)通過舞蹈的表現注重音樂形式

音樂是一種需要觀眾通過自身感受及體驗來認知的藝術形式,在音樂及舞蹈藝術關聯的過程中,可以實現音樂與舞蹈在內容上的緊密結合。德國音樂教育家卡爾·奧爾夫認為,兒童自身會儲存著人類古老的藝術天性,在這一前提下,人們可以發現,音樂並不是單獨的音樂形式,而是一種充滿節奏與舞蹈語言的藝術體系。通過對不同音樂環境下的藝術形態的表述,可以實現音樂文化的有效傳承。而且,在對不同舞蹈藝術進行表演時,人們能感受到不同的節奏特點,舞蹈動作中的節拍強弱也會隨之呈現出不同的表達方式。因此可以說,通過對不同型別音樂的感受,人們可以更自如地展示各類舞蹈動作。

(二)通過激發對舞蹈的興趣來理解音樂

音樂藝術能夠滲透人心。當音樂響起,舞者需要隨著節拍進行情感表達。但在很多舞蹈課程的培訓過程中,教師會更偏重對學生舞蹈、舞步的培訓,而在某種程度上忽視了學生對音樂的感受能力。例如,在傣族舞《金孔雀輕輕跳》的舞蹈課程講授中,舞蹈教師應該設計一個特定的教學環節,讓學生嘗試著對音樂藝術進行理解,並隨機播放音樂,要求學生用舞蹈動作對其進行表現,以提升學生的音樂感知能力。

(三)通過音樂激發創造力

音樂藝術可以在某種程度上給人帶來無盡的遐想,不同群體對音樂的理解也有所差異。由於藝術來源於生活,在舞蹈課程構建的過程中,教師應在教學中讓學生熟悉教學內容,引導他們對相關生活內容進行觀察,啟發並激發想象力,在音樂感受的基礎上進行舞蹈技藝的大膽編創。這種自主學習的空間有助於實現舞蹈藝術與音樂表現的完美融合,同時也為舞蹈動作的創新提供了穩定的支援。

結語

音樂及舞蹈作為一種共生性的藝術形式,可以使作品具有較為清晰的層次感,其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的融合也充分展現出了音樂文化的深厚內涵。現階段,在音樂藝術及舞蹈文化發展的過程中,人們應該通過對藝術傳承的分析解悟,不斷提升自身藝術水準和藝術情感的表達能力,使音樂與舞蹈藝術朝著更高目標共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