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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所得稅成本費用等扣除專案的趨勢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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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所得稅成本費用等扣除專案的趨勢探討
提要:我國現行內外資兩套所得稅制的成本、費用等扣除專案存在一定的差異,不利於我國內資企業的。外國的現行企業所得稅的扣除專案政策對我國改革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具有借鑑意義。在此基礎上,本文對兩法合併後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在勞動力補償、風險準備金提取、資產稅務處理、廣告費提取、業務招待費提取、公益救濟性捐贈等扣除專案方面的發展趨勢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 合併 成本費用  “公平正義”是構建和諧的重要。,我國已經步入WTO的後過渡期,關稅在兩三年內將接近最終減讓水平,外資資本進入的地域限制、數量限制、股權份額限制也將逐步取消,內資企業將面臨更為嚴峻的生存挑戰。內外有別的稅收政策對目前的國內企業來說既失公平,也不符合WTO規則的實質,兩套企業所得稅制度並軌已經迫在眉睫。要實現兩稅合一,應在納稅主體、收入確認標準、計徵稅率,稅前扣除專案標準、範圍等方面予以統一和規範,其中稅前成本費用等專案的扣除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  一、我國現行內外兩套稅制的差異比較  (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成本、費用扣除的共同原則  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以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准予扣除專案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據以作為應納所得稅額的基數。其中准予扣除的專案,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費用支出必須嚴格區分經營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必須按稅收法規規定分期折舊、攤銷或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除稅收法規另有規定者外,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1、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2、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後申報扣除。  3、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4、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合理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應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慣例。  (二)兩套稅制稅基的具體差異  我國當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雖然都是33%,但是兩套企業所得稅的稅基存在很大差異,直接導致內外資企業承受不同的稅收負擔。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費用列支標準方面:在工資和福利、工會、三項費用,公益、救濟性捐贈、廣告費列支比例及固定資產折舊處理等方面,內資企業的列支標準較外資企業有較大限制。  (1) 工資及福利、工會、教育三項經費支出,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標準列支,計稅工資分五種形式,其中最具普遍性的是定額標準。定額自2000年起改為800元,個別地區需高於現額的,可在不高於20%的幅度內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定,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不予列支;福利、工會、教育三項費用分別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2%和1.5%計提;而外資企業可向稅務機關備案後據實列支工資支出,並以實發工資為基數計提14%、2%、1.5%計提三費。  (2)公益、救濟性捐贈,內資企業在不超過納稅調整前所得的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而對於外資企業公益、救濟性捐贈沒有限制,允許全部在稅前扣除。  (3) 廣告費比例,內資企業中食品、日化、家電、通訊、軟體開發、積體電路、房地產開發、文化和傢俱建材商城等七大行業為銷售(營業)收入的8%,製藥行業為25%,其他行業為2%的比例內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年度結轉;外資企業則沒有廣告費的限制比例。  2、固定資產稅務處理方面:在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固定資產淨殘值率等方面規定不同。  (1)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內資企業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僅規定了最低折舊年限,而沒有縮短折舊年限的規定;外資企業所得稅中除規定了最低折舊年限外,還對固定資產由於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進行了明確,對受酸、鹼等強烈腐蝕的機器裝置和常年處於震撼、顫動狀態的廠房和建築物,對由於提高使用率,加強使用強度,而常年處於日夜運轉狀態的機器、裝置,對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作期比最低折舊年限短,並在合作期滿後歸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資產等可以縮短折舊年限。  (2)固定資產淨殘值率,內資企業不得高於固定資產原值的5%,而外資企業不低於原值的10%,無殘值或無使用價值的.可不留殘值。  具體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差異可參見下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成本費用扣除專案差異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