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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任職個人所得稅 費用扣除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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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業會計問:由於公司發展需要,近期派一名員工到新加坡辦事處工作,該員工的薪金報酬依然由國內公司發放,請問該員工在按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時費用扣除標準是多少?

境外任職個人所得稅 費用扣除標準是多少

答:根據《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00號)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是指:(一)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二)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三)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僱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根據上述規定,該員工的情況符合第三點,因此,在計算“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除扣除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外,還可以扣除附加減除費用1300元。

變更手續

(一) 納稅人改變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經濟型別、經濟性質、住所或者經營地點(指不涉及改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生產經營範圍、經營方式、開戶銀行及帳號等內容的,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1. 營業執照;

2. 變更登記的有關證明檔案;

3. 國家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稅務登記表等);

4. 其他有關證件。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佈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二) 納稅人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內容逐項如實填寫,加蓋企業或業主印章後,於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之日起十日內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准後,報有關國家稅務機關批准予以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填發的稅務登記證等有關證件,並按規定繳付工本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