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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標準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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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號檔案規定“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才可以作工資扣除!固定就是不變動。

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標準2017

檔案中的“固定”是指同時符合:

1,每月固定

2,每人固定

3,標準固定

工資性津貼是指企業發放的各種性質的津貼、補貼。包括物價補貼、交通補貼、住房補貼、施工補貼、誤餐補貼、節假日(夜間)加班費等

必須是每月固定發放的才可以作工資扣除,而不是發了現金就可以扣除。

如廣東的企業比照廣東省車改補貼標準:正廳級1690元,副廳級1500元,正處級1000元,副處級800元,正科級600元,副科級450元,科員300元,科員以下250元。企業按月發放給本企業員工的車補,可以按工資扣除。

但為員工報銷公交卡費用,或者按員工距離單位遠近不同、每月出勤不同而每月發放不同的車補,應屬於職工福利費支出。

江蘇、浙江每年發四個月高溫補貼,每月每人發160—200元,應屬於福利費。

人人有份的誤餐補助,可以作工資扣除。

食堂經費補助,應作為福利費扣除。

一次性發放的住房補貼,安家費等應作為福利費支出。按月隨工資發放的住房補貼,可以按工資扣除。

關鍵詞:“同時符合”

34號檔案規定:“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不能按工資扣除。

主要是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其中(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是限制性條款,給稅務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34號公告縮小了國稅函【2009】3號檔案與財企【2009】242號之間的稅會差異,但並未完全一致。

關鍵詞:“可”。本檔案有兩個“可”

34號檔案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即:同時符合三個條件的福利性補貼,可按工資扣除。

其意義是: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企業可以選擇按工資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福利費扣除,也可是以選擇不扣除。但稅務機關不能選擇。稅務機關只能在企業選擇後,對企業選擇的扣除方法進行稅務管理

如:某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超過了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但福利費沒有超額。那麼,其發放的交通補助,雖然會計上按財企【2009】242號記應付職工薪酬,但所得稅申報時,仍可以選擇按福利費進行稅前扣除。

34號檔案規定:“本公告施行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事項,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這個可,仍然可以理解為“企業可以選擇按本公告處理,也可是以選擇不按本公告處理。但稅務機關不能選擇。稅務機關只能在企業選擇後,對企業選擇的扣除方法進行稅務管理”。

關鍵詞:“准予”

34號檔案規定:“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准予:表示准許;同意。稅務檔案中“准予”的事項,是指只要納稅人提出稅務申請,稅務機關按本規定批准給予辦理;或者納稅人按此要求做了,稅務機關同意企業的處理方法。

某四大一稅務經理向我訴苦,剛做完的彙算清繳的報告,因為34號公告而推翻修改重來,很悲催。我安慰他,看看“准予”是什麼意思?稅總並沒有讓你必須改報告啊,你可以選擇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4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實際發生等於實際支付也沒有什麼不妥當的。稅務機關也沒有不“准予”你的發放的時候扣除啊!只要你不重複扣除就可以了。

其茅塞頓開,當即對2014年度符合高新企業優惠政策而2015年可能取消的企業,繼續按實際發放原則扣除工資。

某西部大開發企業,其2014年享受三個季度的優惠政策,從2014年10月1日起不能享受了,彙算時,如果選擇實際發放扣除原則,其2014年12月份計提的工資,2015年1月發放,不計入2014年費用,而計入2015年費用。企業不申請在2014年扣除,也不要求稅務機關“准予”扣除,奈何?

這是一個重要的稅務籌劃方法。

關鍵詞:“應”

應在稅務檔案中是必須的意思

34號檔案第三條用了三個“應”:

1,“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2,“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

3,“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

使用“應”的事項是指無論納稅人如何處理,稅務機關都必須按本規定給予處理;

有人諮詢,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用工單位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但用工單位合同外再支付給勞務工交通補助、加班費、差旅費等,是否可以作為用工單位的工資扣除?

答: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應不允許按工資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