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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教育稅前扣除標準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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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標準為多少?

職工教育稅前扣除標準2015

答:工資薪金總額2.5%扣除

工資薪金總額8%扣除: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全額扣除:軟體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2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案例:假設2014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100萬元,企業實際發生職工教育經費為5萬元,假設有三家企業,甲為一般企業,乙為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丙為軟體生產用於企業職工培訓,問三家企業准予扣除金額是多少?是否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分析:甲企業准予扣除金額=100×2.5%=2.5萬甲企業不準予扣除金額=5萬-2.5萬=2.5萬,需要調增金額2.5萬。

乙企業准予扣除金額=100×8%=8萬

乙企業准予扣除額8萬>實際發生額5萬,故不需要納稅調整。

丙企業因是軟體生產企業用於培訓,准予全額扣除,不需納稅調整。

稅前扣除職工教育經費需注意以下五大要點:

要點一: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範圍

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發改委、國家稅務總局等11個部委聯合印發《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檔案)明確規定,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的列支範圍包括以下十一項: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鑑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8、購置教學裝置與設施;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財建〔2006〕317號檔案同時規定,以下兩種情況不得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1、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佔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2、對於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境外培訓和考察,其一次性單項支出較高的費用應從其他管理費用中支出,避免擠佔日常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開支。

要點二: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在理解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稅前扣除職工教育經費必須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即:准予稅前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必須是企業已經實際發生的部分,對於賬面已經計提但未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不得在納稅年度內稅前扣除。

2、超限額的職工教育經費需作納稅調整。即:企業稅前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必須在工資薪金總額2.5%以內。如果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實際發生數、賬面計提數以及扣除限額數三者不一致時,應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確定稅前准予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賬面計提的`職工教育經費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超限額的職工教育經費可遞延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雖然規定了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但同時也規定了超限額的部分可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實質上允許稅前全額扣除職工教育經費,只不過在扣除時間上遞延到以後各期。

例:某裝置製造廠2009年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為60000元,當年實發工資總額為1000000元,則:該廠2009年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為:1000000×2.5%=25000元,超限額的35000元職工教育經費應作如下處理:

(1)調增2009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2)結轉到以後納稅年度繼續扣除。

要點三:職工教育經費的計算基數

在計算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時特別要注意計算基數的確定。職工教育經費的計算基數為工資、薪金總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的工資薪金總額必須是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進一步明確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要點四:特殊行業職工教育經費的處理

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學技術部 國家發改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檔案)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凡在服務外包示範城市註冊,主要從事資訊科技外包、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軟體生產企業職工培訓費的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的規定,軟體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的規定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軟體生產企業應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支出,對於不能準確劃分的,以及準確劃分後職工教育經費中扣除職工培訓費用的餘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要點五:以前年度職工教育經費餘額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關於以前年度職工教育經費餘額的處理規定,對於在2008年以前已經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餘額,2008年及以後新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應先從餘額中衝減。仍有餘額的,留在以後年度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