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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費的稅前扣除標準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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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施行以後,將原按計稅工資總額14%計提(餘額可結轉下期使用)職工福利費,改為“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由於職工福利費的列支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發生了根本變化,在實務中也呈現出很多問題。

福利費的稅前扣除標準2016

“是不是任何超標準的費用都可以轉到福利費列支?” “組織職工旅遊的費用可作為福利費在稅前扣除嗎?”從這些問題的提出,可以看出常常有人把職工福利費當做一個什麼都可以裝的“萬能筐”,誤以為凡是不能在正常費用中列支或稅前扣除的支出都可以計入福利費科目來扣除。

福利費的定義以及允許稅前扣除的支出

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一般應以貨幣形式為主。下列實際發放或支付的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允許扣除:

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裝置、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裝置、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困難補貼、救濟費、食堂經費補貼、交通補貼等。

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除上述列舉的費用專案外,其他符合稅法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滿足合法性、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和確定性等稅前扣除要求,確實是企業全體職工福利性質的費用支出,允許作為職工福利費扣除。

福利費列支和扣除的憑證必須符合規定

原規定按計稅工資的14%計提福利費,實際就是先稅前扣除再使用,因此,其是否使用、如何使用對企業所得稅已沒有影響。而現行規定是按發生的福利費用限制比例在稅前扣除,實際就是一項特定的費用支出,是否允許扣除將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的稅基及應納稅額。

在實務中應當根據合法性、合理性原則,依照相關稅法、發票管理法規和財務制度的規定取得支付憑證。以何種單據作為福利費列支和稅前扣除時的憑證,不能一概而論,既不能生硬的要求全部憑發票支付和扣除,又不能簡單的理解為即使沒有發票也都可以支付和扣除。

支付的福利費用於購買屬於應徵營業稅、增值稅的應稅勞務或貨物等應稅專案的,如購買用於節日發放的物品,內設福利部門購買食堂用具等實物或支付維修費等對外發生的費用,應當取得發票為支付憑證。而發放給職工的福利費或撥付給內設福利部門的經費,如困難補助費、防暑降溫費,食堂經費補貼等對內發生的費用,則可憑收據等作為合法支付憑證。

福利費不是什麼費用都可以列支的“筐”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定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應嚴格區分福利費與其他費用的列支和扣除口徑,既不能將諸如內設福利部門的.裝置購置、修理費,發放的交通補貼等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費用改在管理費用等科目中列支;更不能把職工旅遊支出,為客戶購買的禮品等費用支出,應由職工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金、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等不屬於福利費開支範圍的費用作為福利費列支。

企業按月按標準發放給職工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車改補貼、通訊補貼,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均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計入福利費。

企業為職工支付的娛樂、健身、旅遊、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支出,為個人購買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以及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均不得作為福利費開支及稅前扣除。

由此可見,福利費的列支和稅前扣除同樣有著嚴格的規定,絕不是可以將超扣除標準的費用、其他科目不便列支的費用、沒有合法支付憑證的費用,甚至所有不符合稅法扣除規定的費用都往裡面裝的“筐”,更不是避稅港。

福利費的列支必須符合財務制度和稅法的規定;福利費的支付應當憑據真實、合法、有效的憑證;同時並非所有符合規定的福利費支出都可全額在稅前扣除,只准予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比例內據實扣除。

職工福利是企業對職工勞動補償的輔助形式,企業應當參照歷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職工福利費在職工總收入的比重,既不能隨意調整福利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也不得任意壓縮開支而侵害職工合法權益,應遵循制度健全,標準合理,管理科學,核算規範的原則進行管理,防止因不規範列支和扣除而招致稅務風險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