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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所得稅前扣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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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為多少呢?大家對此有何瞭解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社保所得稅前扣除標準

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允許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各地標準不一,存在差異。其判斷標準是,規定的範圍和標準以內的,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北京市為例,養老保險繳費單位20%(其中17%劃入統籌基金,3%劃入個人帳戶 ),個人8%(全部劃入個人帳戶);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0%,個人2%+3元; 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5%,個人0.5%;工傷保險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範圍 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單位0.8%,個人不交錢。 公積金繳費比例,需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但原則上最高繳費額不得超過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300%的10%.

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可以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扣除。其具體範圍和標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

僅為部分員工繳納的補充保險不得稅前扣除

為全體員工繳納的社保費才可稅前扣除,而企業只為部分管理層員工繳納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計入當期的費用中,並且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彙算清繳時也沒有進行納稅調整,違反相關稅收政策法規。企業如果不是為全體員工繳納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那麼,因此多列支的保險費用應該進行納稅調整,補徵稅款。

補繳以前年度社保費5年內可以追補釦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專案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外企為境內員工支付的境外社保費不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僱員的境外保險費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01號〕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有關國家社會保險制度的要求,或者作為企業內部福利或獎勵制度,直接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僱員(含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僱員)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商業人身保險費和境外社會保險費,如向境外社會保險機構和商業保險機構支付的失業保險費、退休金、儲蓄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該境外保險費作為支付給僱員的工資、薪金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補充保險不得變相用於職工其他開支

《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應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由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單獨建賬,單獨管理,用於本企業個人負擔較重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藥費補助,不得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也不得另行建立個人賬戶或變相用於職工其他方面的開支。

未實際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不能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因此,企業在彙算清繳時仍未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