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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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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一:企業接受勞務派遣用工支出費用稅前扣除

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新規

34號公告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點評】新規定最大的變化點是將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分成兩種情況進行稅前扣除:

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作為勞務費支出扣除,其中的工資部分由以往作為用工單位的“工資薪金”改變為“勞務費”,從而不能再作為用工單位計算“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三項費用扣除的基數,也就意味著勞務派遣公司可以將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工資作為計算三項費用扣除的依據。

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個人的費用,視派遣員工的工作崗位分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用工單位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雖然企業接受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均可扣除,但支付方式決定了依據派遣員工工資總額計算扣除三項費用的主體,應引起用工單位和勞務公司的重視。

焦點二:企業發放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

34號公告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檔案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點評】“符合稅法有關合理工資薪金的原則,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這是企業將發放給員工的(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住房補貼等)福利性補貼作為合理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的要件。如果不能同時符合這三個條件的,則不能作為工資薪金扣除,仍然只能作為福利費,按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限額據實扣除。

焦點三:跨年支付已計提的工資薪金稅前扣除

34號公告規定,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點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的規定。

2015年的34號公告中,關於企業已在匯繳年度計提只是跨年才發放的工資,允許在匯繳年度的應納所得額扣除的規定,是對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第六條規定的明細化和重申,也是企業所得稅法權責發生制原則的具體體現。該問題的明確,對減少徵納雙方因不必要的納稅調整帶來工作負擔,具有很強的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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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員工在大學食堂搭夥,企業按季度統一與大學食堂結算職工的伙食費。請問:相關支出是否可以計入職工福利費?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因此,企業承擔的職工伙食費,應當計入職工福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