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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薪金稅前怎麼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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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薪金的納稅調整,一直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一個難題;特別是近年來,工資薪金在發放標準、模式等方面,都發生了一些變化,可能有些老會計無法準確地瞭解並操作。整理了納稅人關注度比較高的工資薪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部分焦點問題,供大家參考借鑑。

工資薪金稅前怎麼扣?

接受外部勞務派遣支出應分情況稅前扣除

南京麗海船務有限公司是六合區一家從事船員勞務服務的企業,先後與青島遠洋、中通海運、南京油運等公司建立了長期友好的合作關係。2014年麗海船務公司接受勞務派遣人員26人,企業米會計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時發現,公司2014年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各項費用共計12萬元。米會計對這部分支出如何進行稅前扣除存在疑問,於是向六合區稅務機關諮詢。

稅務人員解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的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根據上述規定,該企業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按照工資薪金的規定,區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進行稅前扣除。

如何區分福利性補貼與職工福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的規定,符合條件的福利性補貼,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符合條件的則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那麼,哪些屬於福利性補貼呢?很多納稅人表示困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的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的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檔案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第三條的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三方面: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裝置、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裝置、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預提未發放工資不能在稅前扣除

近期(8月18日),鼓樓地稅局在進行2014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複審時發現,某企業12月末有“應付職工薪酬”貸方餘額100萬元,未調整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要求企業對此進行調整。財務人員表示很疑惑:“我們提取工資後由於資金緊張所以才沒有實際發放,為什麼要調整企業所得稅啊?”

稅務機關解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的規定,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因此,只有在彙算清繳結束前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才能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該企業2014年12月末有“應付職工薪酬”貸方餘額100萬元,如果該企業在2015年5月31日前已經發放,則該項支出形成的成本、費用,可以在2014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中列支;如果該企業在2015年5月31日還沒有發放,則該項支出形成的成本、費用,需要在2014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中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並計算相應的企業所得稅。

高新技術企業人才培訓費如何處理

對於高新技術企業來說,生存發展的根本在於技術革新和發展運用,而技術的根本在於人。如何引進高科技人才,如何持續強化人才培訓滿足技術需要,是每個高新企業發展過程中的一大問題。江蘇軟體園內某高新技術企業的王總說:“我們鼓勵員工不斷強化學習和技術更新,鼓勵他們參加技術培訓,同時也對技術研修成果給予獎勵。這樣一來,我們每年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遠遠超出工資薪金總額2.5%的比例,所以我公司申報企業所得稅時都需要進行納稅調整,而超出的部分不知何時能夠結轉扣除完?”

稅務人員在對王總的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複審時,作出了耐心的解釋:從2015年開始,高新技術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的扣除比例由2.5%提高到8%。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3號)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稅務人員提醒廣大納稅人,上述政策規定只適用於註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徵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政策規定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