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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工資薪金扣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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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公司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過程中,都會遇到“工資薪金”的填報和納稅調整問題,這樣一個普遍的涉稅事項隨著稅收檔案的不斷出臺,越來越需要給予更多的關注。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工資薪金扣除條件,歡迎大家參考!

2017工資薪金扣除條件

01、職工的範圍

這裡的職工是指在企業任職或受僱的員工,在操作層面要求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這是界定是否為企業員工的重要依據。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即使是同一集團公司內其他法人公司的員工為本公司工作,其工資薪金也不能稅前扣除。

02、工資薪金稅前扣除的條件

目前工資稅前扣除的稅收管理檔案除了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主要遵從的是國稅函[2009]3號,檔案規定了工資扣除的幾個條件:工資穩定、符合當地經濟水平、有較規範的工薪制度、不以減少納稅為目的等,最具操作性的是要求發放的工資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所以才出現了年末國地稅之間要比對個人所得稅申報收入數和工資薪金扣除數。

03、各類福利性貨幣補貼

日常隨工資發放的各種補貼、津貼等福利性貨幣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檔案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04、勞務派遣人員費用

勞務派遣在大中型企業中越來越多的應用,總局2015年第34號公告已經明確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企業的現實情況是除了極少數節日福利,派遣人員的費用都是直接支付給派遣公司並由派遣公司開具發票,基本上沒有直接支付給個人的情況。基於34號公告是政策利好和上述分析,筆者認為這條檔案的理解應該參照天津市國地稅2013年第1號公告第二條:“用工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在勞務派遣企業開具的發票中單獨註明並單獨歸集的,准予和其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總額合併”,即通過發票專案明確支付給派遣人員的工資、福利費和派遣公司的管理費。這樣既體現了政策利好又保證了檔案的延續性。,當然對於有工資限額考核的國有企業就另當別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