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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臨時工工資稅前扣除隱藏的稅務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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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工資的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釋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公告2012年第l5號)檔案,該檔案規定企業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2017臨時工工資稅前扣除隱藏的稅務陷阱

臨時工工資稅前扣除隱藏的稅務陷阱

15號檔案的出發點很好,將臨時工視同企業正式員工對待,其支付給臨時工的費用不再視同獨立勞務,不再憑勞務發票稅前扣除,與正式員工一樣以自制的工資發放表作為稅前扣除依據。但筆者多年來不斷的做企業的稅收審計,發現不少企業會誤讀該政策,產生這樣的幻覺:只要是外部個人提供的勞務,以後均可以臨時工名義支付稅前扣除;還有些企業甚至濫用該政策,將平時不好處理的.費用以臨時工名義支付,以及列臨時工人數,降低高收入員工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虛列臨時工工資,衝減利潤少繳企業所得稅等。上述行為對企業來說存在巨大稅收風險,如果涉及虛列成本,那麼還將面臨偷稅的法律風險。所以說,臨時工的工資不是我們想象的那麼簡單,同樣符合真實性、合理性、相關性的稅前扣除原則。筆者在此淺談自己對臨時工的一點見解,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企業如何才能無風險的稅前列支臨時工工資呢?

首先,我們要正確區分"臨工工資"與"勞務報酬"的關係

1、臨時工的工作是公司正常設立的工作崗位,是公司固定工作崗位,該工作崗位是公司正常運營的一個環節,而不是偶然的需要,只是該工作崗位不是非常重要,其技術含量通常較低,比如說保安、保潔等,人員可能經常性變更,甚至兩三天就換人,但這個工作崗位在公司是長期存在的。

2、公司對臨時工的管理與正式員工一樣,臨時工必須遵從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受公司各項制度制約。

3、獨立勞務是指因企業偶然發生的事項而需要外部人員提供的服務。企業不設定該項固定工作崗位,雙方也不存在僱傭關係,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國稅發[1994]89號檔案第十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僱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因此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係。

因此,只有公司本身設立該崗位,該崗位與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相關,並受公司制度約定和管理的臨時崗位的勞務支出,才可作為臨時工處理,對於獨立的個人勞務,緊緊是為了完成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受公司制定制約的勞務不得作為臨時工處理。

其次,公司必須制定臨時用工制度,臨時用工的工資制度,與臨時工簽訂臨時用工協議,並留存身份證影印件。

最後,工資薪金建議通過銀行予以支付,其工資進行全員全額明細申報‚並在工資發放的原始憑證中附列能證明用工真實性、工資額正確性的資料‚如出勤記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