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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季節工與臨時工的工資稅前扣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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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明確了八項稅企關注的企業所得稅處理事項。作為公告中明確的第一個問題:"關於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2017季節工與臨時工的工資稅前扣除問題

2017季節工與臨時工的工資稅前扣除問題

關於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應從會計核算、勞動法規、企業所得稅政策三方面來分析和掌握。

一、會計核算方面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定義:職工包括勞務用工合同人員。因此,用工單位支付給用人單位的費用以及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相關支出在會計核算上計入"職工薪酬"。綜合《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和《小企業會計準則》第四十九條的相關規定,職工薪酬包括: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2.職工福利費;3.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4.住房公積金;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6.非貨幣性福利;7.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8.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從財政部發布的部門檔案:《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的規定來看,職工福利費主要包括:1.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2.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裝置、設施和人員費用;3.職工困難補助,或者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專門用於幫助、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4.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等。

二、從勞動法規看

勞動合同法明確,被派遣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以用人單位為主,用工單位為輔。勞務派遣工的"工資薪金"主要由用人單位發放,只有"加班費、績效獎金"由用工單位發放。用工單位還需向勞務派遣工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三、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明確

勞務派遣用工報酬應區分"工薪支出"和"福利費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從稅收角度來看,"工資薪金"與企業會計準則"職工薪酬"的第一項"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基本一致。

綜合以上三方面的相關規定和原則,認為用工單位就勞務派遣用工的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應把握以下原則:

1、用工單位支付給用人單位的費用以及直接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相關支出在會計核算上計入"職工薪酬"。

2、由於勞務派遣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因此,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用人單位的費用,在會計上雖然計入"職工薪酬",但是不得計入用工單位稅收口徑的"工資薪金"。

3、用工單位可以將直接發放給勞務派遣工的"加班費、績效獎金"作為稅收口徑的"工資薪金",計入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4、企業將勞務派遣工安排在企業內設福利部門工作的,支付給用人單位的費用以及直接發放給勞務派遣工的"加班費、績效獎金"等,計入"職工福利費"。

5、企業將勞務派遣工安排在生產經營部門工作的,發放給勞務派遣工的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計入"職工福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