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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關於臨時工工資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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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工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時應符合規定。以下就由本站小編為您介紹詳情,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2017關於臨時工工資稅前扣除

2017關於臨時工工資稅前扣除

案情

稅務機關在對某企業2010年度納稅情況檢查中發現,該企業將2010年全年非僱傭的臨時工工資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做了稅前扣除。對此,稅務機關認為,沒有取得合法有效的發票,不得在稅前扣除,應納稅調整增加該企業該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如有補繳稅款應加收滯納金,同時應按《徵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分析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必須是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受僱的員工。企業的臨時人員分為具有僱傭關係的臨時人員和非僱傭關係的臨時人員,企業支付給具有僱傭關係的臨時人員的工資報酬,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有關工資、薪金稅前扣除的規定,准予計入工資、薪金總額在稅前扣除;企業支付給非僱傭關係的`臨時人員的勞務報酬,只要勞務關係真實、合理,其支付的勞務報酬,可以依據合法有效的發票憑證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稅務機關提醒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支付給非僱傭的臨時工勞務報酬應向對方索取合法有效的發票作為憑證,否則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