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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事假的工資扣除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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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事假,是指除了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年休假、婚假、喪假、產假等休假以外,員工因個人私事向用人單位申請的假期。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事假的工資扣除計算方法,歡迎大家參閱!

2017事假的工資扣除計算方法

我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並沒有對事假工資作明確規定。而《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二條,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資;《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五條,員工請事假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間的工資。《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六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間的工資:(一)在事假期間的。《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在享受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休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期間,其工資支付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勞動者請事假的,企業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間的工資。

由此可以看出,很多地區都支援“事假不需要支付工資”的觀點。

如何計算“事假”工資?

第一步進行規章制度的制定:事假工資的支付與否或支付額度,需要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於事假並非公事,而且也不是國家規定的帶福利性質的假期,所以用人單位一般不給員工支付工資。

第二步根據國家規定計算事假工資: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勞社部發[2008]3號檔案”)第二條規定,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在明確了日工資計算標準後,還需要區分兩個概念,即應計薪天數與應出勤天數。因為法定節假日是不用上班,但是應當計算薪酬的,所以每月的應計薪天數與應出勤天數可能不一致。比如:

2016年12月,應計薪天數是22天,應出勤天數是22天。

2017年01月,應計薪天數是23天,應出勤天數是19天。

2017年02月,應計薪天數是19天,應出勤天數是19天。

基於以上說明,下面關於請事假後的當月工資的計算方式有5種。下面我們就用2014年1月份來做舉例說明

假設員工月工資為3000元,2017年1月請了1天假,則2017年1月實際出勤天數為18天,當月實際計薪天數為22天。

方法一:

實際工資=月工資÷21.75 ×實際出勤天數

=3000÷21.75×18=2483元

按照第一種演算法,缺勤1天將扣517元,缺勤2天將扣655元,缺勤3天將扣793元,以此類推,事假扣發的日工資隨事假天數的增加而減少,兩者成反比關係,這明顯不符合事假扣發工資的邏輯。

方法二:

實際工資=月工資÷21.75 ×(實際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

=3000÷21.75×(18+4)=3034元

按照第二種演算法,請一天假,工資反而比實際工資還高,同時第二種演算法同樣會出現第一種敘述的問題。

方法三:

實際工資=月工資-月工資÷21.75×缺勤天數

=3000-2175÷21.75×1=2862元

這種演算法看似沒問題,但如果我們把月份換為2016年12月,你會發現,當員工12月份請了全月的事假,依照第三種演算法,該員工還需要倒貼用人單位25元(3000-3000÷21.75×22=-34);

如果把月份換為2017年2月,員工請了全月的事假,在2月份不存在法定節假日的情況下,還可以拿到379元的工資(3000-3000÷21.75×19=379)。所以,綜上這種演算法其實也存在一定的問題。

方法四:

實際工資=月工資÷當月實際計薪天數×(當月實際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3000÷23×(18+4)=2869

備註:當月實際計薪天數=當月實際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當月缺勤天數

方法五:

實際工資=月工資-(月工資÷當月實際計薪天數)×當月缺勤天數=3000-3000÷23×1=2869

備註:當月實際計薪天數=當月實際出勤天數+法定節假日+當月缺勤天數

第四種和第五種計算方式也存在著缺陷,因為每月的實際計薪日不一致,所以,當工作日少的月份請事假扣除的工資會比工作日多的月份多,而在工作日多的月份請事假就相對划算。

因此,請事假後,工資演算法可以有很多種,而每一種演算法都存在其優勢和弊端。在不考慮員工在職不滿一個月就離職的這種特殊情況,員工在用人單位一般是以季度或年度為時間週期進行迴圈工作的,所以當用人單位以法定的21.75天作為基數進行月工資的核算,這種操作縱使存在偏差,也不會很大,合法也不會很不合理。而且參考生效判決,法院也傾向於用21.75天作為核算月工資的標準。至於方法一至方法三的選擇,則取決於你代表的利益主體是哪一方。

但是,當就某個月份的事假工資數額發生爭議(其他月份均無爭議),進行工資核算時,可以用方法四和方法五,因為這種演算法不會出現極端怪異的現象,並且單獨就某個月工資核算時,該方法更具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