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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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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計扣除指按照稅法規定在實際發生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的相關內容,歡迎大家參考!

2017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在實際工作中,應避免以下幾個誤區:

誤區一:只有福利企業才可以享受工資加計扣除

多年來,福利企業一直是稅收優惠的主要物件。因此,在落實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工資加計扣除時,部分非福利企業雖安置了殘疾人員但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沒有落實到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對安置殘疾人的企業並無限制,稅法明確是“企業”安置殘疾人員,這裡的“企業”是廣義的企業,均可享受工資加計扣除稅收優惠。

誤區二:工資加計扣除受安置殘疾人數、比例的限制

財稅〔2009〕70號規定,實行工資加計扣除政策並取消安置人員的比例限制。例如,企業每安置一名殘疾人員就業,如果企業支付的月工資為2000元,則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僅可據實扣除2000元,還可另外再多扣除2000元。也就是說,在適用稅率為25%的情況下,企業每安置一名殘疾人員就業,可享受500元的稅收減免優惠。

誤區三:所得稅預繳時就可以享受工資加計扣除

財稅〔2009〕70號明確,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彙算清繳時,再依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換言之,企業所得稅在預繳時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不實行加計扣除。

誤區四:加計扣除殘疾人員工資等同於企業會計上的職工薪酬

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工資額的核算口徑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是企業按照稅法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而工資薪金,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是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因此,安置殘疾職工工資不僅要符合上述定義同時還要符合加計扣除的四個條件。它不等同於企業會計上的職工薪酬。

誤區五:現金髮放工資也可以加計扣除

財稅〔2009〕70號明確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應“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這是硬性規定,具有可操作性,其目的既有利於使所有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的企業都能享受到稅收優惠,也有利於把稅收優惠真正落實到需要照顧的人群上,避免出現作假帶來的稅收漏洞。

誤區六: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也可以享受工資加計扣除

財稅〔2009〕70號規定,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必須符合“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也就是說,企業在計算殘疾人員工資加計扣除時,一定要注意是否符合為殘疾人員“按月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否則,不得享受工資加計扣除政策。

誤區七:虧損企業不可以享受工資加計扣除

財稅〔2009〕70號明確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彙算清繳時,再依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因此,虧損企業可以享受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政策。

誤區八:事後備案不可以享受工資加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稅總髮〔2014〕107號)對“實施備案管理”的事項強調,納稅人等行政相對人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備案材料,稅務機關應當將其作為加強後續管理的資料,但不得以納稅人等行政相對人沒有按照規定備案為由,剝奪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獲得的利益、取得的資格或者可以從事的活動。納稅人等行政相對人未按照規定履行備案手續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換句話說,納稅人支付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問題,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辦理備案手續但可以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