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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廣告費扣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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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費限額扣除的計算標準,統一按新版《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有關規定執行,其計算口徑,統一按新申報表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填列數額計算,主要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三部分。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廣告費扣除標準,歡迎大家參考!

2017廣告費扣除標準

目前,大多數企業的廣告費稅前扣除,都受規定的比例限制,各自規定比例的執行時間也不盡相同,致使納稅人在計算當期稅前扣除和向以後年度結轉廣告費時,容易出現混淆錯誤。在不同企業的廣告費稅前扣除上應作如下劃分。

(一)按100%全額扣除。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規定,從事軟體開發、積體電路製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網際網路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二)按25%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釋出〈關於調整製藥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5〕21號)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製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25%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費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年度結轉。

(三)按8.5%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信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215號)規定,從2003年1月1日起,鑑於電信企業廣告宣傳的特殊性,對其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按主營業務收入的8.5%,在企業所得稅前合併計算扣除。

(四)按8%扣除。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訊、軟體開發、積體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傢俱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服裝生產企業廣告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6〕107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裝生產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廣告費支出,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年度結轉。

 (五)按2%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條中指出,除以上規定外其他企業的廣告費扣除比例,仍按2%比例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六)不得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類白酒廣告宣傳費不予在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045號)中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對糧食類白酒(含薯類白酒)的廣告宣傳費,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新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可以向以後年度結轉,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納稅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