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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國股權激勵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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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國股權激勵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摘要:股權激勵是一種有效的長期激勵方式,但在我國的實踐探索中還存在很多制約股權激勵機制的因素。本文就該問題的解決提出一些對策與建議,希望在逐步的探索中不斷完善各項制度,保證激勵作用得到合法、有效的發揮。

關鍵詞:股權激勵;問題;對策
  
  股權激勵是通過股權的形式來分配收益,用以激勵公司員工(主要是企業的高階管理人員),增強企業員工的積極性,從而使企業獲得更多利益的一種長期激勵方式。根據現代激勵理論,股權激勵是一種有效的長期激勵方式,是適合現代企業長期發展的激勵手段。從國外的經驗和實踐情況來看,股權激勵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企業發展與股東價值的增值。
  
  一、中國股權激勵制度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為了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對上市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中國證監會制定併發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對我國上市公司建立並實施股權激勵進行規範。但由於股權激勵自身存在的複雜性,我國企業在股權激勵的實踐過程中尚存在一些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內部人控制問題仍比較嚴重
  內部人控制是指我國許多上市公司的真正控制者或掌握實際控制權者不是股東,而是公司的實際執行者或經營管理者。我國大多數上市公司都是由國有企業轉變而來。國家股所佔比重相當高,股東大會職能弱化、國有股所有者缺位。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所有者缺位和存在內部人控制的背景下實施股權激勵制度,那隻能是自己激勵自己,或者說股權激勵的決策最終受“內部人”控制。如果激勵計劃不能代表股東的真實意圖,就可能被公司管理層所濫用,而管理者在制定激勵計劃時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就難於避免。內部人控制下的股權激勵不僅達不到所有者通過股權激勵促進公司持續增長的目的,還可能引發公司管理層在實施激勵計劃前刻意降低公司收益率,進而壓低股價,甚至釋出利空以打壓股價;而在實施股權激勵後。釋放隱性收益,驅使股價回升,人為加大股價波動,從而獲得超額收益;嚴重者甚至直接進行“會計造假”,虛報利潤或者隱瞞成本,以求獲得並兌現鉅額的激勵股權收益。這不僅不利於公司的長期可持續增長,甚至有可能給公司和股東利益造成損害。給投資者帶來較大的市場風險。
  
  (二)資本市場環境尚未完全成熟
  我國的資本市場缺乏有效資訊的製造者。市場上的價格訊號大多反映的是股票這種商品面對過多資金追逐時的稀缺程度,而建立在研發基礎上有關對公司真實價值的評判訊號和對有利可圖的投資機會的發掘訊號卻少得可憐。在這種情況下,資本市場上對公司股票進行的交易主要以投機性交易為主,它所引起的價格波動既不能向企業的經理人傳遞多少有意義的投資訊號,也不能對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經理人的努力水平給予客觀的市場評價。在資本市場有效性程度不足時,企業推行股權激勵制度的實踐效果將大打折扣。因此,在我國推廣股權激勵制度時,首先必須完善我國的資本市場,使之從政策性工具轉化為真正實現資源配置的場所,其股價訊號必須能真正反映企業的客觀價值,並對資源配置起指示作用。否則,股權激勵制度在我國企業中的推行將很難達到預期的效果。
  
  (三)具體實施過程中面臨一定的法律法規限制
  1 《公司法》和有關證券交易方面法規的限制。從國際慣例來看。企業股權激勵計劃中的股票來源,主要是通過向內部增發新股和通過留存股票賬戶回購本公司股票來實現,但在我國,這兩個渠道都受到~定的限制。例如我國《公司法》規定,除發起人認購股票外。“其餘股票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上市公司新發行的股票應向原股東配售或向社會公開募集,公司一般不得留置”。這就排除了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時預留股份以備將來實施股權激勵的可能。另外,所有的股票發行和回購都需要證券監管部門的核準,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4條和第26條對此都有明文規定。這些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延長了股票期權計劃實施的時間,增加了股票期權計劃的實施成本。最後,我國法律還對企業管理者持有和買賣股票作出了諸多限制。如《公司法》第147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並在任職期內不得轉讓。《股票放行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3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將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八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的6個月內買入。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現階段由於資本市場很不完善而存在的較嚴重的內幕交易等不規範行為,但它們客觀上卻形成了對企業推行股權激勵方式的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