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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性勞動創造剩餘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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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馬克思所講的勞動創造價值中的勞動實際上指的是重複勞動,因為,只有重複勞動才存在所謂“必要勞動時間”。同時,在馬克思看來,創造性勞動的成果往往是被無償地吸收到資本當中的,所以,雖然馬克思的剩餘價值論與創造性勞動有著內在的聯絡,但他並沒有直接將創造性勞動放入他的勞動價值論的考察中。而在知識形態中,創造性勞動日益重要,“創造性勞動創造剩餘”就成為新的命題。不過,這種“剩餘”,已不再是傳統的“剩餘價值”,而不過是將價值作為計量來衡量創造性勞動成果的“計量價值”;積累也主要是使用價值的積累,本質上則是知識(一般社會財富)的積累。這就是新的剩餘價值論和積累。
    關鍵詞: 創造性勞動   創造   剩餘   計量價值

    一、馬克思對勞動價值論的

   馬克思的分析是從最簡單的最常見的商品交換現象開始的。概括地說,日常經濟活動中,A和B兩種使用價值不同的商品以一定的比例相交換,這就是商品的交換價值。它們為什麼能夠互相交換?又為什麼有這樣的比例?這隻能是它們中間包括著某種共同的東西——這就是人類勞動,是人類的生意義上消耗,而包括勞動量的多少則決定它們之間相互交換的比例。這種關係就像機械運動和運動兩種運動形式一樣,因為這兩種運動形式中包含共同的東西——能量——能按一定當量相互轉化。勞動就是人類的社會效能量。在機械大生產的條件下,勞動的質也日益表現出同一性,即機械勞動這樣一種同質的重複性勞動(因此,馬克思的有關“正常條件下,平均勞動強度和勞動熟練程度”的抽象也接近於現實)。所以,我們很容易出重複勞動生產一種產品所需要的社會必要勞動,因為它僅決定於“勞動時間”,就可以進行客觀的度量。
    其實,亞里斯多德早就認識到,只有勞動耗費相等的物品,才可以互相交換。托馬斯•阿奎那還將公平價格看作是與生產上勞動耗費相等的價格。因為,這是符合當時的經驗的:在簡單商品生產的條件下,交易雙方互相對對方商品的生產條件和所耗費的勞動量都是清楚的。不過,馬克思以前的學者沒有抽象出價值,都不能正確地區分交換價值與價值。
    當然,為什麼要交換的另一方面原因是存在社會分工(它也是商品生產的原因),價值就反映了分工這種間接協作性質的社會關係。相反,如果只是內部分工,則不存在這種商品價值關係,而是分配關係。
    總之,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是非常嚴密的。近來,勞動價值論成為一個熱點,似乎越來越多的人將越來越多的非勞動要素納入創造價值的因素中,但大多數人是想當然:其隱含的假設是“誰重要誰就參與價值的創造”。而我認為,如果不能從上述基本關係入手,找到矛盾,我們就不可能從理論上否定勞動價值論,同時,也意味著,也只有從上述基本關係的分析入手,我們也才能發展勞動價值論。
    愛恩斯坦有一句名言:正確地提出問題等於解決問題的一關。因為只有正確地提出的問題,才會有答案,才能正確地回答問題。經過上面的分析,不難發現,不少觀點所提問題本身就是錯誤的。而我們則改變了傳統的提問方式,真正將勞動價值論作為一種範疇來看待和發展。一方面,我們發現現代社會商品價值關係弱化而非商品價值關係增強的趨勢,另一方面,又由於社會經濟形式是處在一種發展過程之中,現代社會中的直接社會關係還沒有得到充分的發展,商品價值關係仍然是基本的關係,所以,我們的仍然只是在勞動價值論的基本框架內來發展。這主要有以下兩點:
    第一,可以充分地擴大生產勞動的範圍,即凡提供有益使用價值(不限於有形的實體性的使用價值)的勞動都可以認為是生產勞動,並區分物質生產勞動和精神生產勞動兩大部類;  
    第二,需要用商品價值方法計算已不屬於社會分工體系中間接協作性質的勞動量。主要指直接提供服務的勞動和各種創造性勞動。

    二、關於石器和電腦

    我想提出一個簡單的問題:石器時代的人們打造一件精製的石器與我們這個時代的`人們生產一臺現代機器如電腦,兩者所包含的價值量有沒有可能一樣?對這個問題如何根據商品價值的定義作出分析?
    我認為,它們兩者的價值可能是相等的,如果兩者對於各自的時代而言,花費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都是一樣(如100小時)的話。從商品價值的定義來看,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在現有的社會正常生產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簡單正常平均條件),製造某種使用價值所需的勞動時間,它決定商品的價值量。顯然,石器時代有石器時代的“正常平均條件”,而我們這個時代也有我們這個時代“正常平均條件”,它們提供兩個不同水平的平臺,但只要花費的時間一樣多,則可認為兩者的價值是一樣的。也就是說,不同時代人類生產所創造的價值量的多少僅與人類所花的總的勞動時間有關,而與其他因素,如技術水平、勞動強度等無關。因為,不管是什麼時代,不管各個時代的技術水平和勞動強度等等如何不同,每個時代都會在自己當下的“社會正常生產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基礎上來衡量自己那個時代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所以,只要社會總的勞動時間相同,那麼這兩個時代所創造的價值量就是相同的(儘管勞動生產率和商品量等不相同)。
    當然,在今天這個時代,我們如果建一條現代化的石器生產線,那麼,生產一件石器所花費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非常微小的,這完全是技術進步或知識積累的結果。不過,在這裡,我們可能要對不同的時代進行比較,這就是不變價。儘管我們沒有必要以數萬年以前為基準來計算現代社會商品的不變價,最多也就是以數十年前的基準來計算不變價,但反反映的關係是一樣的。 三、創造性勞動

    從第一部分的看,勞動價值論中的勞動實際上是“重複勞動”,因為只有重複勞動才存在所謂“必要勞動時間”的,才可價值量。但從第二部分的分析來看,創造性勞動以人類的來說,似乎更重要,更具有根本性,創造性勞動推動技術進行,實現知識的積累,這是人類社會進步的本質。在知識發展的條件下,創造和知識的積累已成為普遍的和最重要的因素,幾乎也不再可能被資本無償地佔有,甚至反將資本打敗(如智慧財產權侵權),日益成為生產和經濟發展中的主導因素。在這種情況下,反映重複勞動的價值論就不適應了,需要更多地反映創造性勞動的新價值論。因此,這裡存在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
    但接下來的問題是,創造性勞動卻是無法像重複勞動那樣來計算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即無法計算價值。例如,創造性勞動不受時空的限制,如睡夢中的靈感甚至對創造發明也成為關鍵性的因素;再如,重複的創造性勞動是不被認可的,是沒有使用價值的(如專利只授予一個也只有一個發明人,當然一般使用的是先申請原則)。也就是說,創造性勞動不存在重複勞動那樣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問題。從這一角度來看,創造性勞動是沒有價值的。
    如果進一步考察剩餘價值,那麼,需要解決的問題同樣存在。因為,在市場經濟中,競爭日益全球化,一個也好,一個區域也好,靠延長勞動時間和增加勞動強度來增加利潤是行不通的,實際上,隨著人類的文明進步,工作日是不斷在縮短的,而勞動強度也是在降低的。因此,如果一個企業在生產和管理等方面只是老一套(重複勞動形態),實際上就只能維持原有的生產狀態,甚至要虧損。這就是說,企業盈利與否以及盈利的多少越來越決定於是否進行了創新以及創新的多少。但是,對於整個部門或整個社會來說,恰好就處於“社會正常生產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因而,社會總產品的價值=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總和)!也就是說,就個別企業來說,可能由於其個別勞動時間低於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而它仍按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所決定的價值或價格出售,所以,它能獲得剩餘價值。但對整個部門或整個社會來說,就不存在剩餘勞動時間,沒有剩餘價值!從直觀上來看,這是因為還有一部分企業的個別勞動時間高於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它是虧損的。從整個部門或整個社會來說,個別勞動時間低於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企業的盈餘的總和恰好等於個別勞動時間高於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企業的虧損的總和,兩方面相抵,整個部門或整個社會的剩餘價值之和等於零!這顯然與兩大部類對剩餘價值的分析是不協調的。簡單地說,雖說個別企業的剩餘價值的生產和積累可能存在,但整個社會的剩餘價值的生產和積累並沒有得到解釋。

    四、創造性勞動創造剩餘

   我認為,馬克思的有關論述為我們解決上述矛盾提供了線索。首先,馬克思考察有剩餘價值的兩個來源或形態。對於個別資本來說,可能存在剩餘價值,它可能來源於剩餘勞動,即傳統的剝削,這實際上構成資本的原始積累(價值積累),是由於勞動時間延長、人口和勞動力增加等引起的;也可能來源於對創造性勞動成果的無償佔有,馬克思稱之為“不費資本分文”。不過,在當時,這些創造性勞動成果往往是作為附帶的因素被不償地吸收到資本當中的,所以,馬克思沒有進行單獨的考慮,只是放進了相對剩餘價值的分析中。
    我認為,馬克思的這些思想為我們解放問題提供了線索。如果我們與現代社會所提供現實條件相結合,就可較好地解決上述問題。
    第一,勞動力數量趨於穩定甚至減少,勞動時間也在減少,而知識的進步越來越快,創造性勞動成果的積累日益突出。
    第二,由於現代國家對勞工日益嚴格的保護,所以,傳統的剝削已越來越難以發生。
    第三,創造性勞動成果以智慧財產權的形式受到越來越多的保護,無償佔有的情況也日益難以發生,即對創造性勞動的剝削是困難的。
    第四,當知識為社會所共享時,創造性勞動成果的積累也就成為一般社會財富的積累。
    第五,創造性勞動直接創造“剩餘”,或者說,這種剩餘已不再是傳統的“剩餘價值”,而不過是將價值作為一種計量來衡量創造性勞動成果的結果,是一種“計量價值”,具有預期價值的性質。在這裡,重複勞動提供一個價值基準,而“剩餘價值”已由反映社會生產關係的性質成了一種價值計量方法。
    第六,對於整個社會資本來說,則可能不存在剩餘價值的積累,而僅存在以知識為本質的使用價值的積累。當創造性勞動成果的“計量價值”得以實現,或者雖未實現但已過期,知識也就為社會所共享,這種知識(體現在相應的技術、裝置上)的再生產成為一種重複勞動,而知識本身則成為社會財富,這就是社會財富的積累。因此,即使有一大堆財富,但如果沒有創造性勞動對這些裝置進行改造和更新,沒有知識的積累,那麼它們就會變成一堆廢物,甚至是一文不值。
    總之,我認為,馬克思的剩餘價值論中隱含“創造性勞動創造剩餘”因素,不過,由於在馬克思那個,創造性勞動不佔主導地位,因此,馬克思沒有強調這個因素,相反,他注重的是重複勞動和價值的創造,並在此基礎上強調價值的積累,將剩餘看作是價值的多餘部分,他沒有能夠直接提出“創造性勞動創造剩餘”的命題,對以知識為本質的使用價值的積累估計不足,並使得他的勞動價值論在邏輯上存在一定的內在不協調。所以,我們明確提出“創造性勞動創造剩餘”這個命題,這樣一來,勞動價值論的內在矛盾就消除了,並發展了勞動價值論和剩餘價值論,使之能與知識經濟時代的發展要求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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