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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中的既判力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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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中的既判力題目
摘要:既判力理論被稱為民事訴訟理論的脊樑。在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中,既判力理論的適用具有新的內容。只有在對即判力基本理論進行澄清的基礎上,才可以正確熟悉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中先決之訴判決、同類案件判決、法院調解以及相關的刑事判決和外國民事判決的既判力題目
關鍵詞: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訴訟;既判力題目 作為判決的實質性確定力,既判力是指生效判決內容判定的通用力,其核心在於阻止當事人重複起訴和羈束法院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但在複雜的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中,看似完整的既判力理論卻面臨很多適用中的困難,並引發很多模糊熟悉。
在既判力的客觀範圍最初僅為裁判主文時,既判力在適用中的困難集中在判定前訴和後訴是否同一,即訴訟標的的識別方面。訴訟標的`的識別方法及其運用成為討論的中心,而既判力本身則成為一種簡單的順其自然的後果。但由於訴訟標的識別理論尚未達致完善,無論是舊訴訟標的識別說,還是新訴訟標的識別說,都存在一定缺陷。
在出現了由於前訴判決理由不具有既判力而可能導致前後判決在同一題目上出現矛盾看法的情況後,為解決前訴判決的穩定性題目,德國學者以為,應當將既判力的客觀範圍加以擴張,在一定條件下使前訴的判決理由具有拘束後訴的既判力。在汲取了美國法律中的既判力理論和德國既判力擴張以及日本學者觀點的營養後,日本學者新堂幸司提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