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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制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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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儒家思想中的法律觀以“禮治”和“德治”為出發點。“禮治”是對西周政治傳統的繼承和發展,以建立家庭為本位的大一統的宗法制秩序。

淺談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制的影響

摘要:儒家思想包含內容豐富的以“禮治”和“德治”為核心的法律思想。隨著古代禮、法關係由分立、對立向合一的演變,中國法律在禮法融合的基礎上形成了鮮明的特色。西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之後,儒家思想確立了其在封建正統思想中的權威。春秋決獄是中國法律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環節,以之為開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認同和儒學大師的推動下全面貫注到法律中。中國法律儒家化從兩漢發端,經過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深入發展至隋唐時期最終完成,對中國法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關鍵詞:儒家思想 禮法融合春秋決獄 中國法律儒家化

中國幾千年的法制,沿革清晰,內容豐富,特色鮮明,自成體系,素有中華法系之稱。中華法系從表及裡貫注著儒學的精神,中國古代的儒家思想博大精深,包涵著豐富的倫理觀和法律觀。禮作為中國法文化的核心,為整個社會規範和行為確立了明確的標準。自西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學儒術”之後,儒家思想成為封建社會的正統思想,並逐漸法律化。儒家思想成了封建法律的靈魂,法律成了維護禮的工具,禮成為制定法律、執行法律的指導。“春秋決獄”是禮法融合的一個重要標誌,也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開端。從此,中國法律被儒家思想改造成了,以儒家思想為指導思想,以“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結構為形式的倫理法,使中國封建法律最大限度的發揮了其統治效能,[1]對中國法制文明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一、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之起源

儒家思想這一中華文明智慧的明珠產生於先秦的春秋戰國之際,其締造者是歷朝歷代中國文人膜拜的孔子,當時社會處於從奴隸制走向封建制的劇烈動盪時期。在思想領域,西周以來的天賦神權觀念已經動搖,反映並維護宗法等級制度的周“禮”也已崩潰。孔子對這些變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復周代以禮為準則而構築起來的社會制度,及其於這種制度而產生的社會秩序。為了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仁義禮智信”,其中“仁”指的是仁愛之心,施於政治便成為仁政,“義”指的是公直、正義,“禮”則指的是一種社會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規範,“智”則指的是智慧及其運用,而“信”則指信用、信譽。該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後世儒家弟子奉為常理,常理——即不可違反的真理,時時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而在後世從政的儒家學者更是將這種信條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現了後面的“引禮入法”。但以“禮”做為社會行為規範在那個思想動盪,戰亂紛爭的時代顯然是不實際也不可能的。於是經過戰亂過後,秦因其商秧變法而產生的強大國力統一中國脫穎而出,秦統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給其帶來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統治的殘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統治者傾向於法家思想也同時給儒家思想以——“焚書坑儒”這一重創,到了漢代,經大儒董仲儒,才又將儒家思想重新振作,併成統治者和社會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為思想統治之工具。

二、儒家的基本法律觀

儒家思想中的法律觀以“禮治”和“德治”為出發點。“禮治”是對西周政治傳統的繼承和發展,以建立家庭為本位的大一統的宗法制秩序;“德治”表現在法律上就是以德服人,先德後刑,德主刑輔[2]。

(一)由“禮治”延伸出的法律觀

所謂“禮”是中國古代社會中長期存在的維護血緣宗法關係和宗法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和言行規範的總稱。

儒家思想由“禮治”延伸出的法律觀大致包含三方面的內容:第一,重倫理,正名分。倫理是宗法家族制度下人與人關係的準繩,屬於道德規範的範疇。儒家賦予倫理觀以法律的意義,倫理原則與法律融合,既強調法律的根本使命就是維護倫理準則,又直接視違背倫理的行為為違法行為,“出禮則入刑”。禮是儒學的核心內容,其本質是等級制度,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3]孔子的“正名”,就是要通過立法恢復這種等級名分制的權威,使之“名正言順”,從而保證倫理原則的約束力。孟子也宣稱:“內則父子,外則君臣,人之

大倫也。”[4]強調“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5]這是人倫的準則。荀子則明確強調“禮者,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6]這種等級制度就是把“農農,士士,工工,商商”等標誌封建主要階級成分內容納進禮的內容中來,使得“君臣上下,貴賤長幼,至於庶人莫不以是(禮)為隆正”,[7]並將貫穿著倫理精神的“禮”奉為法律的指導原則,所謂“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 [8]這種理論經漢代儒家大師董鍾舒的加工改造,最終演變為指導古代立法的“三綱五常”。第二,重家國、倡忠孝。儒家發揚了西周禮治秩序中的家庭為本位的傳統,重視調整家庭內部關係。孔子一再強調“篤於親”,認為孝親是“為仁之本”,百善之先。孟子進一步闡發道:“孝子之至,莫大於尊親”。[9]儒家不僅視“孝”為倫理的範疇,而且將“孝”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不孝即為嚴重犯罪,自夏朝以來,中國曆代統治者都將“不孝罪”入律,隋唐將“不孝罪”列入“十惡” 大罪。《孝經》宣告:“五刑之屬三千,罪莫大於不孝”。儒家倡孝的目的在於移孝忠君,“國之本在家”,[10]父與君是相通的,忠以孝為基礎,孝以忠為歸宿,通過維護家長制的宗法原則來實現忠君守法,以此達到維護封建統治的目的。第三,重差等,別貴賤。等級差別是禮的本質特徵,主要作用是“承天之道”以 “治人之情”,[11]而“天道”體現的是等級劃分,即所謂“禮不下庶人,刑人不上大夫”,[12]強調平民百姓與貴族官吏之間的不平等,強調官僚貴族的法律特權。孔子說:“禮樂征伐自天子出”。[13]孟子認為:“天下有道,大德役小德,大賢役小賢”。[14]荀子以為:“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處國有制”,[15]由此看來,儒家主張國家法制要以明上下貴賤之分為宗旨,實際上是用法律來維護封建等級制度。

(二)由“德治”延伸出的法律觀

“德”的觀念起源於西周,西周統治者在繼承夏商

時期的天命天罰思想的基礎上,提出了“明德慎罰”的刑法思想,其基本含義是,統治者要提倡道德,重視道德,適用刑罰要寬嚴適中,不要濫罰無辜。儒家在繼承西周“德”的基礎上,又對之進行了改造和補充,將之視為治理國家,取得民眾支援的根本途徑,這包括寬惠待民和實行仁政兩個方面。此外,儒家還抬高了德的地位,置之於國家法律甚至君主個人權力之上,作為區分“仁君”與“暴君”的準繩。當然,儒家的“德治”並不完全否認刑法的功用,其實,儒家和法家一樣,都認為刑法是必不可少的統治工具。孔子認為治理國家應該首先依靠德禮,其次才是政刑。他主張以德禮來指導刑罰的適用,以便使刑罰在適用中做到寬嚴適當。他反對不重視德禮而強調刑罰的治國主張,認為“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儒家深知德刑並用、以德化民的必要性,但也重視兩者的不同後果,即德治對人心的影響是積極的,刑罰的後果是消極的,因此,儒家更青睞於德治。

 三、中國古代禮法關係的演進及傳統法律思想的形成

禮、法結合是中國古代法律最主要的傳統和特徵。禮、法關係由分立、對立到合一的演進過程,反映了中國古代法律發展的內在規律。中國古代行為規則體系的核心是禮,其內容主要是規定了在等級秩序中人們的'義務性規範,規定人們應該做什麼,禁止做什麼。違禮的行為要受到制裁,“出禮則入刑”,這樣的制裁既包括道德上的譴責,也包括國家強制力的懲罰,後者則主要是刑、法、律的調整範疇。對於古代法律的把握,只有將禮與法結合起來考察,才有完整的意義。法律是社會的產物,是社會實踐的總結,“治之經,禮與刑”,[16]禮與刑,是中國古代法律的最初形式和內容。中國古代法律就是從禮、刑(法)關係的演進中發展而來。

中國古代的禮、法關係經歷了由分立、對立到合一的過程。夏商周時期禮、法處於分立狀態。禮從氏族時期“事神致福”的祭祀儀式,到階級社會注入尊君的內容, “尊先祖而隆君”,至周更加系統化,成為“定親疏,決嫌疑,別異同,明是非”[17]的標準,是“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後嗣”[18]的根本。“違禮”行為要受到制裁,甚至要處以“刑”的懲罰。春秋戰國時期,禮與法是對立的。春秋時期,出現了“強國事兼併,弱國務力守”[19]的諸侯爭霸局面。社會關係的重大變革反映在法律意識和法制建設上,突出的表現就是“以法治國”、“緣法而治”的法家的興起。管仲率先將國君所立的“法”作為一種新的行為規範從禮中分離出來,樹立了“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20]的法治模式。公元前536年,鄭國子產把法律鑄在鼎上,率先公佈了成文法,打破了“議事以制”、“刑不可知”的祕密法狀態。時至公元前445年,魏相李悝總結各諸侯國的立法經驗,編篡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成文法典《法經》。成文法運動實現了各種社會行為“皆有法式”、“事皆決於法”。法的核心是“刑無等級”、“法不阿貴”,旨在打擊宗法貴族勢力。維護宗法血緣等級秩序的禮自然被排斥在法之外了。儒法兩家禮、法之爭日益激烈,禮、法關係尖銳對立起來。漢魏以後,禮、法關係又趨於合一。

禮、法作為不同的社會行為規範,儘管存在著對立,但也存在互補的社會調整功能,並非不可調和。儒家堅持禮,主張德治、人治,但並不反對以刑的力量來維護禮。荀子提出“有治人,無治法”的同時,更提出“隆禮尊賢而王,重法愛民而霸”。法家在理論上也並不完全排斥倫理化的禮。商鞅認為“為人臣忠,為人子孝,少長有禮,男女有別”是“法之常”。[21]所以,“以禮義治之者積禮義,以刑罰治之者積刑罰;刑罰積而民怨背,禮義積而民和親。”[22]禮、法關係由對立走向結合成為必然。

中國古代法律思想是在禮、法關係由分立、對立走向合一,儒、法兩家由分離到結合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秦王朝二世而亡,標誌著法家治國理論在實踐中的失敗。兩漢統治者吸取秦亡教訓,求助於黃老之術,推行“休養生息”,從原初的以道補法,發展到以儒、法、道三者結合的治世之術,造就“文景之治”。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過於消極的黃老之術越來越不適應傳統的專制政治的需要。統治者急需樹立一種更能有效維護專制政治的權威思想,來實現意識形態的統治,新儒學於是應運而生。

所謂“新儒學”是指西漢碩儒董仲舒在繼承先秦儒學思想基礎上又對其進行了新的補充和發展。他對先秦儒學的內容作了神聖化、神祕化的改造,提出了“天人感應”,將儒家思想推崇為社會、政治乃至家庭生活的最高準則。同時又吸收法、道、陽陽五行各家及商周以來的天命神權觀。還主張“德主刑輔”,“明德慎罰”,又以“道之大原出於天,天不變道亦不變”,[23]確立了“三綱五常”的絕對準則。從而使儒學發展為一種有利於建立和維護集權專制統治的精神武器。新儒學的政治法律理想迎合了大一統思想統治的要求,所以,漢武帝欣然採納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建議,將儒學上升為官學,儒家思想成為整個封建社會的正統思想。儒家經義也逐漸被法律化,中國古代法律以新儒學的出現為標誌而形成。在統治集團的支援下,漢儒以以經注律、以經決獄的方式,將禮的精神和內容竄入法家所擬定的法律裡,開啟了中國法律儒家化的程序。

 四、“春秋決獄”的歷史作用

“春秋決獄”這是儒家思想引入漢律的典型代表,它是指在審判案件時,如無法律明文規定,則以儒家經義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其要旨是,根據案情事實,追究行為人動機,並以其動機有無惡意做為定罪量刑的首要條件,而首犯、從犯、已遂、未遂只是次要條件。董仲舒在其《春秋繁露·精華》中說:“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論其輕”。在《春秋繁露·深察名號》中又說:“循三綱之紀,通八端之理,乃可謂善。”可見漢代在司法斷案在無律可引時便完全以儒家思想定奪。

春秋決獄促進了儒法合流。西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確立了儒家思想在思想領域的統治地位,董仲舒通過春秋決獄的方式將儒家的道德原則引入法律,開啟了法律儒家化的過程。儒家從書齋走向實踐,從司法領域到立法領域,使儒家思想滲透到整個法律實踐活動過程中,儒法兩家由對立走向融合。春秋決獄的基本精神是“原心定罪”,強調法官在認定犯罪時對行為者的主觀因素做深入考察,實際上是從秦漢法律中“客觀歸罪”的法定精神轉向主觀歸罪,使儒法兩家的精神原則在碰撞中交錯融合,逐漸走向統一。董仲舒還以春秋決獄的方式恢復了古已有之的判例法,從而使儒家經義與法家法典很好地結合在一起,共同指導司法審判。儒家的道德精神潛移默化於法家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從而為儒家和法家的最終合流奠定了基礎,為中國法律的儒家化拉開了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