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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活動中的貿易祕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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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活動中的貿易祕密保護
隨著市場的,人才競爭日益劇烈,人才活動日益頻繁,公道、正當的人才活動應值得大力提倡。但現實生活中,人才活動中侵犯貿易祕密的現象十分突出,骨幹職員帶著原單位的貿易祕密“跳槽”另謀高就或自立門戶成為貿易祕密流失的主渠道。為此,如何有效地防止人才活動中貿易祕密的流失,保護貿易祕密不受侵犯,成為急需解決的。
一.貿易祕密的構成要件及認定
貿易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一項資訊是否構成貿易祕密,就是根據該定義從以下四方面進行認定:
1. 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這指的是貿易祕密的價值性,是保護貿易祕密的目的。1995年國家工商局釋出《關於禁止侵犯貿易祕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其中對“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解釋為“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伏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上風。”該解釋揭示了貿易祕密的本質特徵。
首先,貿易祕密能給權利人帶來的經濟利益往往體現為因競爭上風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其次,該經濟利益不但包括貿易祕密已帶來的經濟利益,而且也包括雖未應用但一旦應用必然取得的良好成果。
再次,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載體體現為資訊,包括“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技術資訊指憑藉經驗和技能產生的適於應用的技術情報資料或知識,根據《若干規定》的解釋,包括設計、程式、產品配方、***、製作等。經營資訊指具有祕密性質的經營方法及與經營治理方法密切相關的資訊,包括治理決竅、客房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等資訊。
2.具有實用性
這是貿易祕密的實用性要求,也就是應有可應用性。即構成貿易祕密的資訊必然可以應用於製造或使用,且一旦應用就必然地取得經濟利益。假如一件構思十分精巧新奇,但缺乏可操縱性,就不能構成貿易祕密。
正由於貿易祕密的實用性,誰只要把握了貿易祕密,誰就必然可以將之用於實踐,所以在人才活動中貿易祕密的侵權才變得如此輕易和廣泛。
3.不為公眾所知悉
有的學者把客觀存在稱為“客觀祕密性”,這是貿易祕密的核心特徵,也是認定貿易祕密的難點和爭議的焦點。
《若干規定》中將“不為公眾所知悉”解釋為“該資訊是不能從公然渠道直接獲取”,該解釋是從字面含義和從資訊的消極獲取渠道所作的界定,並未從正面揭示出它的內涵。“不為公眾所知悉”是對貿易祕密內容的要求,主要是要求作為貿易祕密的資訊應有新奇性,只是對這種新奇性要求較低,只要與眾所周知的資訊有最低限度的區別或有新意即可。
4.權利人已採取保密措施
這是對“主觀祕密性”的要求,即權利人應盡公道的努力往維持它始終處於不為公從所知悉的狀態。
根據1998年國家工商局《關於貿易祕密構成條件題目的答覆》中的解釋,“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包括口頭或局面的保密協議,對貿易祕密權利人的職工或與貿易祕密權利人有業務關係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貿易祕密權利人的職工或貿易祕密權利人有業務關係的他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存在貿易祕密,即為權利人採取了公道的保密措施,職工或他人就對權利人承擔保護義務。”
採取保密措施,不但是預防貿易祕密不被洩露的治理措施,也是一旦貿易祕密被洩露以後向法院提出法律保護的訴訟上的需要,是確認是否構成貿易祕密不可或缺的一個要件。
應看到,在人才活動的貿易祕密糾紛中,貿易祕密確實是單位投進了大量的資金和人力創造形成的,它關係到單位的市場競爭能力,確應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假如把單位的一切經營資訊和技術資訊全部劃為貿易祕密,對職工的公道人才活動和技術的進步和發展明顯不利,也是不不公正的。因此應根據以上四個要件正確認定貿易祕密,同時明確將之劃為保護範圍,落實到單位具體的保密制度或與職工簽訂的保密協議中往,這將有助於科學有效地保護好單位的貿易祕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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