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哪些企業適用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稅收上是用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和稅收指標綜合考量“小型”和“微利”的,與其他部門對小微企業的認定辦法略有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問:上述小微企業認定條件中的“從業人數”以及“資產總額”如何確定?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的規定,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為: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如果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則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問: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而2014年34號文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並按20% 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按照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能否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以下簡稱 “2014年第23號公告”)第一條的規定,只要是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是採取查賬徵收方式還是採取核定徵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問: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需要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答:不需要事先備案。依據2014年第23號公告相關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稽核批准,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稅務機關備案。
問: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已經列示從業人員、資產總額等資料的,是否可以視同備案?
答:《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規定,企業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若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已有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等資料,則可視同小微企業備案資料,企業不再專門報送備案資料。
問:小微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是否可以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
答:由於小微企業規模較小,資金相對較緊張,為了扶持小微企業發展,2014年第23號公告中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在預繳所得稅時就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結束後再統一進行彙算清繳,“多退少補”。實行不同徵收方式的小微企業,預繳所得稅時分別按以下辦法享受優惠政策:
1、查賬徵收的小微企業:
年度中預繳申報時,查賬徵收的小微企業計算享受減免所得稅額存在兩種情形,即“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或“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
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本年度採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款的小微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
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本年度採取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2、定率徵稅的小微企業:
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
3、定額徵稅的小微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相應調整定額後,按照原辦法徵收。
問:本年新辦的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能否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答:2014年第23號公告第三條規定,本年度新辦的小微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但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
問:小微企業預繳時未享受政策,或者預繳時享受優惠,但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10萬元的,應該如何處理?
答:小微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彙算清繳時可統一計算和享受。如果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彙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問:上述小微企業認定條件中的“從業人數”以及“資產總額”如何確定?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的規定,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為: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如果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則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問: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而2014年34號文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並按20% 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按照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能否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以下簡稱 “2014年第23號公告”)第一條的規定,只要是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是採取查賬徵收方式還是採取核定徵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問: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需要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答:不需要事先備案。依據2014年第23號公告相關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稽核批准,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稅務機關備案。
問: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已經列示從業人員、資產總額等資料的,是否可以視同備案?
答:《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規定,企業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若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已有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等資料,則可視同小微企業備案資料,企業不再專門報送備案資料。
問:小微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是否可以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
答:由於小微企業規模較小,資金相對較緊張,為了扶持小微企業發展,2014年第23號公告中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在預繳所得稅時就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結束後再統一進行彙算清繳,“多退少補”。實行不同徵收方式的小微企業,預繳所得稅時分別按以下辦法享受優惠政策:
1、查賬徵收的小微企業:
年度中預繳申報時,查賬徵收的小微企業計算享受減免所得稅額存在兩種情形,即“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或“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
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本年度採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款的小微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
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本年度採取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2、定率徵稅的小微企業:
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
3、定額徵稅的小微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相應調整定額後,按照原辦法徵收。
問:本年新辦的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能否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答:2014年第23號公告第三條規定,本年度新辦的小微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但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
問:小微企業預繳時未享受政策,或者預繳時享受優惠,但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10萬元的,應該如何處理?
答:小微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彙算清繳時可統一計算和享受。如果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彙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