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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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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問題

2015年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指南

問:何為小型微利企業?其標準是什麼?

答: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以外,還包括三個標準:一是資產總額,工業企業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的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二是從業人數,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三是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問: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如何確定?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從2015年1月1日起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問: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需要辦理什麼手續嗎?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自行申報享受減半徵稅政策。彙算清繳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二、政策調整問題

問: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徵收優惠政策調整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答:根據國務院第102次常務會議決定,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繼續執行。

問: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主要是哪些納稅人受益?

答: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擴大範圍,是將原來減半徵稅標準由年利潤或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以下,擴大到30萬元以下,並從今年10月1日起執行。新政策主要惠及年利潤或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

問: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出臺後,哪些納稅人2015年度可以全額享受減半徵稅優惠政策?

答:一是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二是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後成立的,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含,下同)的小型微利企業。

問:年度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介於20萬元至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今年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是否都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答:不是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是一個年度性稅種,由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新優惠政策從今年10月1日起執行,這意味著小微企業所得稅新的`優惠政策適用於今年10月1日之後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新優惠政策規定主要涉及今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且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介於20萬元至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需要分段計算其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後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

對於其10月1日之前的利潤部分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減低稅率優惠政策,按20%計算繳稅;10月1日之後的利潤部分適用減半徵稅政策,相當於按10%計算繳稅。

問:2015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其經營月份的起始點如何確定?

答:2015年度新辦的企業,自稅務登記之日的月份起,計算經營月份。中間出現臨時歇業等情形的,不扣減經營月份。例如,某新辦小型微利企業在3月10日辦理了稅務登記,則其經營月份應自3月份開始連續計算,其在2015年度的經營月份為10個月。

問:對於2015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業,年利潤或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所得如何確定?全年減免稅額如何確定?

答:對於2015年11月1日以前成立的、年利潤或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減半徵稅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後的經營月份佔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2015年10月1日後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3/12。減免稅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9/12*5%+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3/12*15%

為便於理解,現舉例說明如下:

示例.某小型微利企業成立於2014年3月8日,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採取查賬徵收方式,按季度納稅申報。假設截至2015年12月31日,該企業計算的全年實際利潤額為24萬元。該公司在2015年的實際經營月份為12個月,2015年10月1日之後的經營月份為3個月。其2015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時間段計算步驟如下:

(1)2015年1-9月份:

應納稅所得額=24萬元×(9÷12)=18萬元

減免稅額=18萬元×5%=0.9萬元

(2)2015年10-12月份:

應納稅所得額=24萬元×(3÷12)=6萬元

減免稅額=6萬元×15%=0.9萬元

(3)2015年度減免稅額=0.9萬元+0.9萬元=1.8萬元

問:對於2015年1月1日-2015年10月1日之間成立的,年利潤或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所得如何確定?全年減免稅額如何計算?

答:對於2015年1月1日-2015年10月1日之間成立的,年利潤或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減半徵稅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後的經營月份佔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3÷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減免稅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3)/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5%+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3/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15%

為便於理解,現舉例說明如下:

示例.某小型微利企業成立於2015年5月1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採取查賬徵收方式,按季度納稅申報。假設截至2015年12月31日,該企業計算的全年實際利潤額為24萬元。該公司在2015年的實際經營月份為8個月,2015年10月1日之後的經營月份為3個月。其2015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時間段計算步驟如下:

(1)2015年5-9月份:

應納稅所得額=24萬元×(5÷8)=15萬元

減免稅額=15萬元×5%=0.75萬元

(2)2015年10-12月份:

應納稅所得額=24萬元×(3÷8)=9萬元

減免稅額=9萬元×15%=1.35萬元

(3)2015年度減免稅額=0.75萬元+1.35萬元=2.1萬元

問:對於2015年10月1日以後成立的,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所得如何確定?全年減免稅額如何確定?

答:對於2015年10月1日以後成立的,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直接全額享受減半徵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