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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檢中如何審查資產負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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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報表:

企業年檢中如何審查資產負債表?

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有單列表和二合一表兩種報表式樣。

資本與資產:這兩個概念其內涵完全不一樣。資產是企業的法人財產權,其控制權屬於企業,在資產負債表中出現在表欄的左側,總體資料反映是“資產總額”;資本是能夠帶來剩餘價值的資產,是企業為購置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需的資產的資金來源,是投資者對企業的投入。在資產負債報表中出現在表欄的右側,分為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

說明:資本公積金是指企業投資人、捐贈人或從其他來源取得的由所有者享有但不屬於企業註冊資金範圍內的資本,包括資本(股本)溢價、接受捐贈資產、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等。資本公積的主要用途有兩個,一是轉贈資本,二是彌補虧損。

盈餘公積金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淨利潤中提取的公積金,一般包括法定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法定公益金。用途有兩個,一是轉贈資本,二是彌補虧損。法定盈餘公積按照稅後利潤的 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累計額已達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任意盈餘公積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提取。盈餘公積增資時,留存數額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25%。

1、年檢報告書對應關係。

“經營情況”類的“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淨資產總額、實收資本”等四項的數額分別對應且等同於“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合計、負債合計(流動負債+長期負債+遞延稅項)、所有者權益合計、實收資本”等四個科目的數額。

銷售(營業)收入”對應於“損益表”中的“主營業務收入”項的數額(工業企業有的表述為:產品銷售收入,商業企業有的表述為:商品銷售收入),如工業企業的則應為“產值”,即“主營業務收入”(或產品銷售收入)的數額,而商業企業則應為“營業額”,即“主營業務收入”(或商品銷售收入)的數額;

“全年利潤總總額、全年淨利潤”兩項對應於“損益表”中的“利潤總額、淨利潤”項的數額,如出現負數即為全年虧損額,反之則為稅後利潤,兩者必居其一。

“年未資產總額、年末負債總額”分別等於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計、負責合計”。“長期投資、長期負債”對應負債表中相應欄目。

2、平衡關係。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從這個公式上,我們要明確三點:

第一,資產是企業所有;

第二,負債歸債權人所有;

第三,所有者權益歸投資人所有。投資人是以其投資對公司承擔責任的,公司是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的。

總債務與總資產之比即就可推算出企業的負債率,也就是說企業的債務佔總資產的比率,該比率的大小可反映出企業負債能力和債權人提供資金的安全程度,50%叫“可容度”,70%叫風險度(說明企業70%以上的資產是借的)

(四)審查內容:

1、審查報表填寫看是否虛假。主要是審查其有關專案填報內容是否完整、規範,資料準確。要求其編制單位、日期、資料單位(元或萬元)、單位負責人簽名、製表人簽名、單位蓋章等填寫齊全。從中發現報表是否屬虛構,如有此情況,查實後可按《年檢辦法》第二十條“企業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處理。

2、審查實收資本科目掌握出資情況。分兩種企業型別加以說明:

①非公司企業法人。資產負債表中“實收資本”這一會計科目的數額應等於執照上的“註冊資本(或註冊資金)”的數額。如兩者不符,則說明“實收資本”發生變化。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39條“企業法人實有資金比原註冊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時,應持資金信用證明或者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查實增減超過20%,且未辦理變更手續,可按63條第3項“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重點說明:無責改前置、沒收非法所得(國家局工商企字[1999]第172號“關於對違法企業進行處罰法律適用等問題的答覆”中明確:“應採取實事求是和慎重態度,對未按規定辦理企業名稱、住所、註冊資金、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等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的,一般情況下不作出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

②公司制企業法人。依據是否分期繳付分兩種情況:

(一)出資者是一次性繳足出資的,則財務報表上的“實收資本”與執照上“註冊資本”(實收資本)的數額三者是相同的,但如果財務報表上的“實收資本”大於執照上的“註冊資本”(實收資本)的數額,則說明企業增資後未辦理變更增資手續,應責令限期辦理,逾期可按規定處罰。反之,如報表上的“實收資本”小於執照上的“註冊資本”(實收資本)的數額,則說明企業可能有虛報註冊資本行為或股東、發起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出資,以及有無抽逃出資的行為,需及時對該企業財務帳冊的實質內容進行具體審查。

(二)如出資者是按公司章程規定分期繳納出資的,則在規定的繳清出資期限前,出資者尚未足額繳納的,報表上的“實收資本”的數額應等於執照上的“實收資本”的數額(執照上的“實收資本”的數額一定小於“註冊資本”的數額),如出現報表上的“實收資本”與執照上“實收資本”數額不同的,應認真稽核,如發現企業涉嫌實收資本不實的,可以要求其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證,並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驗資證明。而在規定的繳清出資期限後,報表上的“實收資本”的數額仍小於執照上的“實收資本”的數額,或二個“實收資本”的數額是相同的,但執照上的“實收資本”的數額仍小於“註冊資本”的`數額,則要重點稽核,檢查是否有虛報註冊資本等行為,一經查實,應按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3、重點關注的相關科目

①實收資本科目。貨幣出資看憑證,實物出資看資產科目,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出資看轉移證明。

②短期投資、應收賬款、其它應收款科目。主要看有沒有股東的相應記載。

③長期投資科目。主要看企業作股東對外投資情況是否作記錄。

④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主要看股東以實物、土地使用權、車輛等投入是否在賬面有反映。

4、兩虛一逃線索查詢的基本程式:

①掌握公司的登記驗資及評估情況,對股東出資做到胸中有數;

②查證實收資本科目,逐一與驗資報告核對,要做到總賬與明細賬結合;

③重點關注科目切不可忽視;

④牢記八個字:“少說、多查、勤記、必核”;

⑤把握靈活原則,注意分類處理。

注意:國家總局第22號令《公司註冊資本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公司成立後,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公司涉嫌實收資本不實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證,並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驗資證明。”

三、年檢審查中值得說明的幾個問題

1、虛假材料取得登記的問題

《公司條例》第六十九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這一條是新公司法出臺單獨設定的一條法律責任條款,也是企業監管中應加以突破的一條新途徑。

我國公司法及條例規定了公司登記應當提交的各種檔案,不同的公司登記事項要求有不同的證明檔案,這些檔案主要有公司登記申請書、章程、驗資證明、股東身份證明、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公司住所、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等。提交的這類材料虛假,可按本條處理。

比如:原來對未在住所地辦公的行為處理,限於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程式處理,現在可按本條款進行直接處理。

2、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問題

《年檢辦法》第二十條“企業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屬於公司的,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屬於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並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並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這一條款,一是要足夠重視。這方面的案件很多分局、所沒有取得突破;二是本條款無責改前置,易操作;三是要正確理解。以前專業分局辦過的案件中,將報表的內容與賬面對比不符,都按本條處理。我覺得是不妥的。構成違反本條的要件有兩條:一是隱瞞的情況和作假的事實要與登記事項或企業年檢有關;二是其行為的目的是想通過隱瞞作假通過工商部門的年檢。

這類行為我個人的理解主要有:

①虛構資產負債表。公司未按規定做賬,為應付年檢找人虛構。發現此類線索途徑:一是通過兩年報表年未數與年初數對比;二是通過交談走訪;三是通過報表相關資料;四是找財務報表中的簽名負責人、複核人、製表人瞭解。

②虛構損益表。《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注意“可以”一詞。可以從損益表與財務賬目的對比中核查。發現線索方式:一是看進貨或銷售臺賬(經營類企業);二是看生產產品及庫存商品(生產類);三是看財務及管理費用支出明細;四是完稅憑證。

③虛造前置審批證件。方法簡單——核對原件。如:衛生許可證

④委託代理人證明虛假。此類情況不多見,年檢中可核對代理人身份證原件。

⑤其它行為。主要是指年檢報告書中的法定代表人簽名、企業印章、財務人員及複核人虛構。

3、分公司未登記查處問題

①分公司構成要件。“第四十六條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第四十七條 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其要件有條:一是在公司住所以外設立,有獨立的經營場所;二是有名稱;三是有負責人;四是開展了經營活動。

②處罰依據。原《公司登記若干問題規定》廢止,現依據《條例》“第八十條 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理。

4、備案登記查處問題

《條例》第73條:“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1)備案事項:董事、監事、經理、章程、分支機構。

(2)責改前置。

(3)變更登記中涉及的備案問題。

(4)清算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