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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三板掛牌業務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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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9日晚,股轉系統釋出了關於修訂《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業務操作指南(試行)》的公告。

2017年新三板掛牌業務新規

股轉系統表示,為適應股票掛牌業務電子化流程操作的需要,更好地指導申請掛牌公司和主辦券商辦理股票掛牌手續,提高工作效率,特對此前操作指南進行修訂,修訂版於釋出之日起施行。

股轉系統網站顯示,此前該操作指南分別於2014年5月6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0月20日等時間進行了修訂,此次修訂是時隔一年半後再次進行修訂。

本次重要的修訂內容如下:

有這5種情況將被暫停掛牌

修訂後的版本新增了暫停掛牌和終止掛牌事項。

申請掛牌公司取得同意掛牌函後,在辦理掛牌手續期間,發生部分情形時,可對該公司股票做暫停掛牌處理;申請掛牌公司在掛牌前,可申請終止掛牌程式。

出現以下5種情況之一,將被暫停掛牌:

(1)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失聯;

(2)申請掛牌公司高管未參加全國股轉公司組織的培訓或培訓未通過考核;

(3)申請掛牌公司在區域股權交易場所掛牌未完成摘牌或未披露相關資訊;

(4)存在涉及申請掛牌公司的信訪舉報;

(5)存在其他應報告而未報告的涉及掛牌條件的事項。

此前,新三板掛牌業務並不存在暫停掛牌一說。一些在區域股權市場掛牌,又到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往往在掛牌成功後才公告從區域股權市場摘牌。今後,再有這種情況的或將被暫停掛牌。

暫停掛牌流程分為主辦券商申請暫停及全國股轉公司發起暫停。待暫停掛牌事項消除後,主辦券商可申請恢復辦理掛牌手續,或由全國股轉公司發起恢復。

本次修訂版中還有針對終止掛牌的新規,申請掛牌公司在取得同意掛牌函但尚未完成股票掛牌的情況下,可申請終止掛牌。終止掛牌申請由申請掛牌公司或主辦券商出具。

新增補發公告和撤銷公告

除掛牌前資訊披露檔案的更正公告和新增臨時公告外,本次又增加了補發公告和撤銷公告內容。

股轉公告表示,補發公告適用於掛牌前對首次資訊披露和第二次資訊披露的漏披檔案,進行補充披露,系統自動在公告名稱後加“補發”字樣。

撤銷公告適用於對掛牌前已披露檔案的'撤銷,撤銷的原公告名稱後由系統自動加“(已取消)”字樣。

需要注意的是,補發公告和撤銷公告均只針對暫未成功掛牌企業。已掛牌公司後續資訊披露工作,和對掛牌前資訊披露檔案進行更正,均通過持續資訊披露通道完成。

另外,無論是撤銷還是補發,對於因券商執業原因導致的披露差錯,都將納入主辦券商的執業質量評價。

掛牌前需核查重大事項

本次新增了股票掛牌前的重大事項核查環節。

按照規定,在申請掛牌公司股票掛牌前,主辦券商須對《股票掛牌重大事項確認函》中列示的重大事項進行核查,未完成核查的,不能掛牌。

在該確認函中,主辦券商需要核查的重大事項包括以下6項:

1、該公司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規定的股票掛牌條件;

2、該公司不存在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失聯的情形;

3、該公司高管已參加全國股轉公司主辦的培訓並通過考核;

4、該公司未在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掛牌/已在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摘牌並在全國股轉公司網站上釋出了有關摘牌公告;

5、該公司不存在信訪舉報事項/信訪舉報事項已處理完畢,不影響公司掛牌;

6、該公司不存在其他應報告而未報告的涉及掛牌條件的事項。

提出部分業務辦理時限

修訂後的版本,還對股票掛牌操作的各業務環節,提出了辦理時限要求。

根據新規定,首次資訊披露應在取得同意掛牌函、證券簡稱及證券程式碼當日完成。披露的檔案包括以下10項:

(1)公開轉讓說明書;(2)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3)法律意見書;(4)補充法律意見書(如有);(5)公司章程;(6)主辦券商推薦報告;(7)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如有);(8)全國股轉公司同意掛牌的函;(9)中國證監會核准檔案(如有);(10)其他公告檔案(如有)。

另外,股票初始登記申請表在取得證券簡稱及證券程式碼3個轉讓日內提交;第二次資訊披露檔案在掛牌前一個轉讓日的15:00前上傳,繳費發票在主辦券商領取後10日內轉交掛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