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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中小企業促進法修訂草案七大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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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中小企業促進法修訂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

解讀中小企業促進法修訂草案七大亮點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烏日圖在作草案說明時指出,截至2015年底,全國工商登記企業2185.82萬戶,其中絕大部分是中小企業。

然而,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企業在近些年的發展遇到了不少問題。

“多數中小企業產業層次較低、科技水平不高、抵禦外部風險能力較弱。特別是近年來受經濟下行壓力影響,中小企業普遍面臨生產成本上升、盈利水平下降等問題,生存與發展的壓力不斷加大。”烏日圖說。

“中小企業促進法修訂草案針對現行法律操作性不強的問題以及中小企業面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作出了修改完善,是深化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是增強中小企業市場競爭力的需要,是進一步完善我國競爭政策的需要,是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需要,不僅有著重要的政治意義、經濟意義、法治意義,還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意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對修訂草案的亮點進行了解讀。

亮點1:明確牽頭部門

各方面普遍反映,中小企業促進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迫切需要強有力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現行法律規定由國務院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對全國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隨著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負責企業工作的政府部門分散,法律實施責任主體界定不清,易導致政策零散、職能弱化、交叉和缺位等現象,不利於法律實施。

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修訂草案規定由國務院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協調部門,牽頭組織實施國家中小企業政策,對全國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和指導服務,以加強對中小企業工作的組織領導。

專家解讀:現行中小企業促進法之所以操作性不強,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沒有一個主管部門。從我國國情來看,如果不確定主管部門,就沒有部門負責該法的監督檢查,也就不能很好地督促法律的落地實施。修訂草案對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工作機制的內容作了修改,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亮點2:破解融資難題

各方面特別是廣大企業反映,“融資難”依舊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網路調查中,43%的受訪者反映存在融資難問題,排在突出問題的第一位。能夠獲得融資的中小企業,也存在融資成本過高的問題。多數意見認為,現行法律對中小企業融資方面的支援規定得較為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建議進一步充實、細化。

為此,修訂草案從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推進普惠金融服務、完善金融組織體系、構建專業化經營與差異化考核體系、創新金融服務和擔保方式、大力發展直接融資和多層次資本市場、建立社會化的信用資訊徵集與評價體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體規定,加強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融資支援。

專家解讀:修訂草案關於融資的.措施,比較有針對性。在這一過程中,政府要堅持市場化和法治化的理念,不搞“拉郎配”和“亂點鴛鴦譜”,而是要充分啟用融資渠道,例如,修訂草案規定,要“推動中小銀行、非存款類放貸機構和網際網路金融有序健康發展”,在現實中,要注意發揮典當行等類金融機構在中小微企業融資方面的優勢。

亮點3:減輕企業負擔

許多中小企業反映自身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面臨負擔重、維權難的問題。一是來自行政機關的各類檢查、評比多,行政審批事項流程繁瑣,存在亂收費、亂攤派現象,干擾了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增加了企業負擔。二是一些大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長期拖欠中小企業大量資金,導致中小企業銷售回款難。三是缺乏正規有效的維權渠道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維權成本過高。

為此,修訂草案在總則中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開展管理工作,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檢查、評比等行政行為。

同時,修訂草案在專設的“權益保護”一章中作出規定,來減輕企業負擔。修訂草案規定,規範涉企收費、現場檢查等行政行為,建立和實施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制度,任何單位不得執行目錄清單之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對微型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優惠政策;嚴禁行業協會、商會依靠代行政府職能或利用行政資源擅自設立收費專案、提高收費標準。

針對一些大企業以及政府部門拖欠中小企業資金這一突出問題,修訂草案規定:政府部門和大型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款項;中小企業有權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並要求對拖欠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中小企業可以就拖欠資金問題向中小企業維權服務機構申請協助。

專家解讀:修訂草案作出的“國家實行有利於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簡化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簡化小型微型企業稅收徵管程式,降低小型微型企業稅收負擔”的規定,有利於減輕小微企業的負擔,增強企業的創業活力。同時,還要繼續推進費改稅和廢除不合理的收費,進一步降低企業負擔。

亮點4:設立發展基金

現行法律規定國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法律實施以來,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增長很快,併發揮了很大作用。修訂草案總結近年來實施經驗,進一步規範了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確重點用於支援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和服務平臺建設;專項資金向小微企業傾斜,資金管理使用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

但是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多年來一直未落實。

2015年9月國務院釋出了設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決定,明確基金的性質為政策性基金,按市場化原則操作,重點支援種子期、初創期成長型中小企業發展。為此,修訂草案對該條款作出補充細化,同時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專家解讀:既要完善發展基金制度,也要啟用發展基金功能,既要好看也要實用,從而體現出立法科學化和精準化。如何確保發展基金能夠真正實現修訂草案中規定的“主要用於種子期、初創期成長型中小企業”目的,是現實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在實際操作中,基金的專家評委會在對企業進行稽核時,不能只看企業的彙報材料,還要通過查閱企業的水電費、社保、納稅等情況來檢查企業的實際情況,要更加註重現場而非材料,真正推動基金使用的透明性和公平性。

亮點5:細化扶持規定

許多地方和企業反映,現行法律在支援中小企業創業創新和市場開拓方面規定得比較原則,建議補充細化有關扶持規定,加大支援力度。

為此,修訂草案規定:

改善企業創業環境,優化審批流程,實現小型微型企業行政許可便捷;

規定政府為創業者提供法律法規、工商財稅、社會保險等方面的諮詢服務,鼓勵引導社會服務機構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創業培訓等綜合服務,鼓勵發展為小型微型企業創業提供服務的網際網路平臺;

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減輕微型企業申請和維護智慧財產權的費用等負擔;

鼓勵中小企業參與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標準制定和國家科研專案實施,支援中小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等參與標準的制定;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大型企業等向中小企業開放試驗設施,開展技術研發與合作,幫助企業開發新產品,培養專業人才;

鼓勵網際網路、大資料、雲端計算等現代技術手段在中小企業技術改造、轉型升級和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應用;

規定政府採購應當優先安排向中小企業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提高小微企業在政府採購中的份額。

專家解讀:現行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在這方面的規定操作性不夠強,修訂草案對這方面的內容作了修改後實現精準聚焦,這些倡導性的規定,需要進一步細化。例如,其中的“規定政府採購應當優先安排向中小企業購買商品或者服務”,但是,卻沒有明確對哪類中小企業進行優先,相關的選擇標準仍然需要進一步明確。

亮點6:增加服務供給

中小企業普遍反映政府公共服務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和機制不健全,專業服務機構發展滯後,缺乏為中小企業提供人才培訓、創業輔導、管理諮詢、市場行銷、技術開發和法律援助等服務的各類優質專業機構,支援服務體系建設的政策措施不完善,不能滿足中小企業快速發展的需要,希望增加政府公共服務供給,同時注重發揮市場的作用,建立完善社會化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保障。

為此,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公益性服務;國家鼓勵各類社會專業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資訊諮詢、信用服務、投資融資、人才引進、法律諮詢和維權服務等專業服務。

此外,中小企業普遍反映,各級各類政府部門服務資訊零散、龐雜,不好找、不好用,資訊化服務水平不高。

為此,修訂草案規定:國家統計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統計調查制度,加強監測分析,定期釋出有關資訊;各級政府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協調部門的網站,應當彙集並提供涉及中小企業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創業、創新、金融、市場、權益保護等各類政務服務資訊供免費查詢。同時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的網站應當提供本部門涉及中小企業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等各類政務服務資訊。

專家解讀:增加政府公共服務的有效供給,一方面要強調這些服務措施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要強調這些服務的可得性,不能設定過高門檻,而應面向所有中小企業。此外,還要強調服務的時效性和精準性。

亮點7:加強監督檢查

修訂草案對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改進政府的服務等作了規定,並明確責任追究:

一是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中小企業工作評價列入年度考核範圍;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法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中小企業促進工作情況和本法各項規定的實施情況。

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和效果的審計檢查、企業評價、社會評價機制和資金使用動態評估制度。

三是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協調部門應當建立專門渠道,聽取中小企業對政府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相關部門反饋,督促改進。

專家解讀:修訂草案的這一規定值得肯定,尤其是其中“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具有現實意義。但是,除了草案中的“治標”之策,還要注重“治本”,即通過相關的制度設計查缺補漏,消除制度盲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