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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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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自八十年代初誕生以來,以“面向基層、服務及時、便民利民”為特色,以“忠於法律、維護正義、遵守誠信、公平競爭”為執業標準,走“自主執業、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道路,不斷地在改革中發展壯大,現已成為維護農村基層社會穩定,推動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廣大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大服務”思想指導下,認真履行職責,默默奉獻社會,深受農村基層人民群眾、基層幹部和基層人民政府的歡迎。然而,在我國行政機構改革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出現了一些不利於基層法律服務業發展的因素,使廣大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農村的法律服務工作失去信心,對自己的前途憂心忡忡,不少已取得執業資格證和執業證的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離開農村到城鎮執業,有的甚至“改行”另謀它業.據調查,近幾年來農村很多地方超過30%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離開農村到城鎮執業或改行另謀它業,不少縣市達到30%左右的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所現在只有一名專業法律服務人員在執業,有的鄉鎮法律服務所因無專業法律服務人才而關了門。因此,現在農村對法律的需求越來越大與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專業人才越來越少的矛盾越來越突出,這也是不少地方民事糾紛和上訪案件越來越多的一個主要原因。因此,針對當前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現狀和麵臨的困境,對進一步發展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的必要性進行分析,並對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的出路進行探討,為決策機構提供參考依據很有必要。

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調研報告

一、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現狀

這些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和基層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在“大服務”思想的指導下,認真貫徹“鞏固、提高、完善、發展”八字方針,以“上等級、上水平、上質量、上效益”為目標,廣泛開展各項法律服務,呈現出了強大的生命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主要表現在:

(一)服務機構不斷鞏固。國家行政機構改革後,基層法律服務所由國家事業單位變成了社會中介機構,廣大農村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結束了與鄉鎮司法所“職能混雜”、“合署辦公”的局面,現在基本上是“一鄉(鎮)一所”,而且各所都實行了“自主執業、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自律性執行機制,不少地方還在經濟開發區,大型集貿市場等人口集中、經濟活躍的區域開設新所,使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社會覆蓋面日益擴大,已形成了遍佈城鄉的龐大的法律服務網路。

(二)服務隊伍不斷優化。多年來,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機構通過採取自學與集中培訓學習相結合,政治學習與專業學習相結合,使基層法律服務隊伍素質不斷提高,業務能力不斷增強,不少基層法律工作者通過司法考試取得了律師資格。另一方面,通過自然淘汰,現在各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從業人員大多是從事法律服務工作10年以上的業務骨幹,而且,少地方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工作人員都是從事法律服務工作20年左右的老專業人員,這些堅持下來的人員大多數工作能力比較強,辦案經驗比較豐富,甚至有些基層法律工作者的業務能力於縣城律師不相上下,僅僅只差一次司法考試而已。

(三)業務領域不斷拓展。隨著我國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入,需要提供法律幫助的行業和部門越來越多,很多改革措施需要法律去規範,許多經濟行為需要法律去保障。所以現在基層法律服務業除了辦理一些常規業務外,還將服務領域逐漸延伸到農村金融、房地產、勞務、教育、醫療衛生,以及化解集體債務、產業結構調整、林權制度改革等領域,現在可以說,哪裡需要法律服務,哪裡就有基層法律工作者出現;哪裡有基層法律工作者提供服務,哪裡的矛盾糾紛就少,哪裡的上訪案件就少,哪裡的政府工作就開展得順利。在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真正起到了“為一方服務,促一方繁榮,保一方平安”的作用。

(四)社會地位不斷提高。基層法律服務業經過過去幾年的教育整頓和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廣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服務意識、法制意識、政治意識、群眾意識、大局意識大大增強,因而服務質量也大大提高,社會形象和社會聲譽也大為好轉,廣大基層法律工作者通過積極為基層群眾排憂,為基層政府和單位解難,贏得了基層群眾和政府的依賴,有作為就有地位,所以其社會地位逐年提高。

二、當前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存在的問題

(一)收費標準過低,制約了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發展。

現行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收費依據還是14年前各省司法廳和省物價部門聯合制定的收費標準,與14年前相比,現在的物價水平大幅度上漲,辦案成本大大增加,不少農村基層法律工作者的辦案收入除掉成本後所剩無幾,即使是各所的業務骨幹,有的辛辛苦苦奔波一年的純收入也只跟農村的一個普通建築工的收入差不多,所以,少數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因收入過低,不夠養家餬口,更談不上參加各種社會保險,他們不得不改行從事其它職業或者到收入高的城鎮去執業,這也是近幾年各地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大幅度減少的主要原因。

(二)“黑律師”過多,擾亂了農村法律服務市場.有現在在農村,一些稍微懂一點點法律的人認為從事法律服務有利可圖,於是,他們就偷偷到市場上買本假的律師執業證後,就到處以律師的名義拉生意,到處拍胸替人打官司,到處騙吃騙喝騙錢.在法庭上,這些人完全不講法律程式,完全不懂具體的法律規定,胡攪蠻纏,胡說八道.只要法官不支援他們的要求,他們就跟法官大吵大鬧,甚至慫恿當事人到處上訪告狀,不僅浪費了當事人大量的費用,而且還嚴重擾亂了法院的訴訟秩序,嚴重影響了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社會形象.對農村這些”黑律師”,現在很多地方還沒有人管,法院也不卡關,以至這些人有恃無恐,膽子越來越大,甚至到了與正規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搶”飯碗”的地步.

(三)隊伍素質參差不齊,整體形象有待提高。目前我國農村基層法律服務隊伍中,大專以上學歷的只佔50%左右。還有少數近幾年進入這個行業的人員沒有通過全國統一考試,沒有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證。另外,機構改革後,基層法律服務所成了以行業管理為主的社會中介機構,成了民間性質的自律性服務機構,所以,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的培訓學習抓得也不多。由於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少數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執業工作中受利益驅動,違規違紀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整體形象。

(四)農村基層政府的支援弱化,部分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所生存環境惡化。

自2000年國務院《關於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革的意見》和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機構脫鉤改革實施意見》下發後,大多數地方的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政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就很少過問了,在各級政法領導的講話中也很難聽到基層法律服務的內容了,基層政府和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支援幾乎沒有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都有被遺棄的感覺。不少地方的基層政府只是有了不好解決的麻煩事時才想到基層法律服務所,才把屬於社會自由職業者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成”司法幹部”通知他們去”消災”、”滅火”。不僅如此,《律師法》開始施行後,基層法律工作者的業務嚴重受挫,有些法院的法官甚至拒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參加民事、經濟和行政訴訟(這幾項業務是司法部第19號令規定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主要業務), 所以,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的業務有較大幅度下降,業務收入也有較大幅度減少,部分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所面臨生存危機.

(五)缺乏規範性檔案指導,部分管理方法滯後。現行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制度大多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產物,很多內容已不再適用於新形勢下的基層法律服務實際工作,而新的管理制度沒有出臺,所以大多數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不規範,部分基層法律服務所平時各自受案,各自收費,各自辦案,辦案檔案各自管理。雖然有的所制定了相關的管理制度,但因缺乏有力的約束機制,也沒有很好的執行這些管理制度。另外,現在還有不少地方的基層政府領導和司法行政機關的領導仍然沿用計劃經濟時期的管理模式管理基層法律服務所,仍然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成司法行政幹部,仍然經常安排早已屬於社會中介機構(私營性質)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無償地履行行政職能,如安排他們代表政府處理和督辦相關行政事務,參加執法機關組織的執法檢查等等。

三、進一步發展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業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