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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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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局關於經濟責任審計調研提綱,結合我局實際進行對照和整理,現彙報如下:

經濟責任審計調研報告

我區通過加強組織領導,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創造良好環境。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系統工程,僅靠審計部門是不夠的,需要各級領導的支援和有關部門的配合,成立由黨政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等人員組成的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協調這項工作,制定了《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規則》和《區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辦法》。成立了經濟責任審計股,有專人負責。儘管如此我們感到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依然存在一些不足:

 1、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滯後,審計成果運用不盡理想

由於幹部人事制度的特殊性和審計機關許可權的限制,多年來經濟責任審計存在著被審計單位的領導離職後,才受組織部門委託進行審計的問題。被審計人員往往在已任新的領導職位後,組織部門才委託審計部門對其在原單位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造成了“先離後審”的局面。基本上是審計歸審計,任用歸任用。再加上被審計人員對審計認識不全面,不重視,也導致審計定位存在較大偏差,影響了審計質量。這樣做的結果容易造成經濟責任審計流於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成果的運用和審計機關以及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同時對廉政問題及個人經濟問題也很難查清。再加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之間協調較少,各成員單位之間尚未形成合理、有效的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執行反饋機制。

2、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審計評價缺乏統一標準

目前我國的審計評價體系尚未完全建立,法律法規及制度滯後,缺乏強有力的組織保證,制約了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致使審計過程中遇到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難以用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評價標準來評判。從而使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工作變得十分複雜和困難。而且由於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時間往往都跨度長,審計期的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廢止等變化也較快,這也為審計機關選擇適當的法律法規進行評價增加了難度。因此,必須儘快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法規體系和評價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