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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的精神讀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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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制了社會的方方面面,因此不可避免的與國家政體性質原則、自然狀況、自由程度、氣候、宗教、法律等等都有關係,它以法律為中心,以獨特方式研究和論述了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國際法學等一系列課題,特別是又遍涉經濟、宗教、歷史、地理等領域,討論這些領域與法的關係,這些關係便構成本書的主旨--法的精神。遺憾的是,孟德斯鳩沒有向我們明確地揭示出法的真正精神,但是,他提出了法的精神這一偉大而不朽的命題,他探索的思想進路和普遍聯絡的思想方法已成為人類彌足珍貴的文化財富。 我們首先看看孟德斯鳩關於“法”的認識。自然法學派代表人之一的格老秀斯曾說過,人類的本性就是理性,這理性就是自然法的淵源。自然法的效力,一不*權威,二不*強制,而是*人的理性自覺。法就是這個根本理性和各種存在物之間的關係,同時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間的關係。孟德斯鳩則認為,“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在這個定義下,所有的事物都離不開法律。法律存在於社會之中,就不能孤立地去看法律,而必須由法律與其他事物的聯絡去看法律。人類受許多因素的影響,如地理、地質、氣候、人種、風俗、習慣、宗教信仰、法律、政府、道德,等等,這些就構成了一個國家的一般精神。他認為,一般的法律是人類理性,各國的法律是人類理性在各個特殊場合的適用。在其對“法”所作的定義當中,雖然與其他啟蒙思想家一樣關注法律與理性的關係,但又有其獨特之處,其獨特之處就在於他是通過社會理論的構建,考察法律與理性的關係,以此來揭示“法”之內涵,即法律本質上是事物之間的普遍聯絡,這種事物之間的聯絡是人類可以認識和控制的,人類可以通過自己的理性認識社會和法律的性質,從而使法律符合正義的要求。

論法的精神讀後感

孟德斯鳩的“法”精神可以概括為:法是對自由的界定,法無禁止就是自由活動的範圍;自由的保證在於對權力的約束,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是節制權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認識法律現象必須結合一定的社會現象相互之間的關係來考察;社會現象的變化源於社會內部結構中某個因素的變化,所以,法律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法律也可以帶動社會的變化。

既然在孟德斯鳩看來,法是理性的產物,那麼,法的精神中必然包含著人類對理性的終極理解。闡明法的精神對於我們是極為重要的問題。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往往只是依賴於法的工具作用,寄希望於法律能夠解決我們現在面臨的所有問題,忽視了法律精神所帶來的對於法律堅定的信仰。

“法律與每個人息息相關,它與我們同在,從搖籃到墳墓,它是指引著我們通往目的地的途徑,即使在我們已與絕大多數靈魂匯合之後,也是由法律決定著,對所留遺產可以作怎樣的'處置”,美國律師贊恩對此這樣出色地進行了描繪。這充分反映了人類文明的現代形態對社會公共生活規範和秩序理念的特殊理解,也極大地表現了現代文明的基本內涵:法律的文明。它表明:人類社會發展到今天的一個最基本的經驗性成果在於:文明必須依賴於法律觀念的威力。一方面,人類文明的創生、維繫都必須依*法律的普遍而有效的作用,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定紛止爭、衝突解決,以確保社會控制和良好的社會生活秩序。在現代社會裡,應當說這業已成為了普遍的觀念:法律是有其重要的一席之地的,人們寄望於也習慣於法律下的生活,因為它是“達到美好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

但是,可惜的是人們卻僅僅把法律看作是“神化”的造物,一切依*法律,一味信奉法律,表現出一種嚴重地過分法規化的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