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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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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淮安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公積金中心下設的管理部依據公積金中心的授權分別承辦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業務。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務由公積金中心委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辦理。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買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無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連續兩年以上未重新就業,男滿50週歲、女滿40週歲的;

(八)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第(一)、(五)、(六)項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以同時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 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患慢性腎衰竭、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經查實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無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九條 職工本人、配偶符合本細則規定的提取條件尚未償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憑證

第十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單位出具的《淮安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以下簡稱提取申請書),並按照提取原因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職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夫妻雙方居民身份證和婚姻關係證明(結婚證或者戶口簿)原件。

第十二條 職工委託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由委託人所在單位證明的或者公證部門公證的《住房公積金委託提取授權書》、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居民身份證。

第十三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證明材料原件:

(一)購買住房

1、購買商品房未辦妥《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備案證明、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購買商品房已辦妥《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

2、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提供申購保障性住房批准檔案、購房合同和付款憑證。

3、購買拆遷安置房的,提供拆遷安置部門簽章的拆遷安置協議、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補交差價款憑證。

4、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買賣合同、契稅完稅憑證和交易過戶後的《房屋所有權證》。

5、購買房改房的,提供《淮安市公有住房出售審批表》和付款憑證。

(二)建造住房

1、在城市建造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規劃、國土部門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購買建築材料付款憑證原件。

2、在農村建造住房的,提供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的《村鎮工程建設許可證》、《宅基地使用許可證》、配偶戶口簿和購買建築材料付款憑證原件。

3、集資建房的,提供縣級以上房改部門批准的集資建房檔案、稽核簽章的參加集資建房人員明細表和付款憑證原件。

(三)翻建住房 翻建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建設、規劃部門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村鎮工程建設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和購買建築材料付款憑證原件。

(四)大修住房 大修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建設、規劃部門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和購買建築材料付款憑證原件。

第十四條 離休、退休的,提供離休、退休證原件;未取得離休、退休證的,提供縣級以上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或者養老金領取證明原件。

第十五條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市級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的鑑定結論和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原件。

第十六條 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門批准的登出戶口證明或者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證明原件。

第十七條 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提供借款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借款合同和貸款銀行簽章的當期已還住房貸款明細情況證明原件。

第十八條 無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提供縣級以上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當年房租票據、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原件。

第十九條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

第二十條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連續兩年以上未重新就業,男性滿50週歲、女性滿40週歲的,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和《就業登記證》原件。

第二十一條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的,提供終止勞動關係證明、辭職證明和戶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戶口簿的,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

第二十二條 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二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住院醫療費用憑據及個人負擔證明、提取人與患者之間關係證明(結婚證或者戶口簿等)原件。

第二十三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提供職工死亡證明或者戶籍登出證明、與死亡職工關係證明(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原件。對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原件。

第四章 提取額度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付房價款。

(一)購買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提取額度為購房合同簽訂當月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儲存餘額。

(二)購買二手房的,提取額度為契稅完稅憑證載明的購房合同成立當月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儲存餘額。

(三)購買拆遷安置房的,提取額度為拆遷安置協議簽訂當月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儲存餘額。

(四)購買房改房的,提取額度為房改部門鑑證當月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儲存餘額。

(五)集資建房的,提取額度為集資建房協議簽訂當月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儲存餘額。 (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額度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當月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儲存餘額。

第二十五條 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第(二)、(三)、(四)、(七)、(八)項和第八條規定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儲存餘額,同時登出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六條 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當期已還貸款本息金額,且累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貸款本息總額。

第二十七條 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第六項規定的,職工本人和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年房租總額中超出家庭年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部分。

第二十八條 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提取額度不得超過住院醫療費用總額中個人負擔的部分。

第二十九條 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第(一)、(五)、(六)、(九)項和第七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至少保留10元以上餘額。

第五章 提取程式

第三十條 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單位核實後出具《提取申請書》,並加蓋單位在公積金中心和受委託銀行預留的印鑑。

第三十一條 職工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單位出具的《提取申請書》和相應的提取證明材料到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公積金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 經審批准予提取的,職工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提取申請書》到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受委託銀行應將提取款項劃入職工的儲蓄賬戶。經審批不予提取的,公積金中心應告知申請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三條 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相關提取手續的,職工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公積金中心申請督促辦理。經督促單位在10日內仍不辦理的,公積金中心可以依據職工申請予以辦理。 住房公積金託管戶內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職工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提取證明材料直接到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以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額;限期內未退回所提款額的,公積金中心可以停止其使用住房公積金的資格,直至退回所提款額止。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以欺騙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公積金中心和受委託銀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違規操作、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住房公積金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中所稱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中所稱大修住房是指需要牽動或者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的住房修理,不包括裝修、裝飾、中修、小修等。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淮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與本細則相牴觸的規定,以本細則為準。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