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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個人工資及薪金所得的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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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外籍個人,其納稅義務的判定,是以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和任職受僱機構的具體情況來判定的。需要弄清楚的是:一、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為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即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均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二、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均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外籍個人工資及薪金所得的納稅規定

 居住時間不超過90天或183天的納稅義務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安排)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只需就境內僱主支付的所得納稅,由境外僱主支付的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工資、薪金部分,免於繳納個人所得稅。例如,某美籍工程師2011年在中國一家外資企業工作120天(中美有稅收協定),其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為10萬美元,其中6萬美元由美國的公司承擔,4萬美元由中國的外資企業負擔。則該工程師在華工作期間所得到的工資、薪金10萬美元中,6萬美元由美國公司支付,不需要在中國境內申報納稅。4萬美元由中國境內企業負擔支付,應在中國境內申報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7號)規定,這種情形的稅款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中國淘稅網 淘盡稅海精華,網遍財會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外籍個人工作的境內企業、機構屬於採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徵企業所得稅或沒有營業收入而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在該境內企業、機構任職、受僱的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否在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會計賬簿中有記載,均應視為該中國境內企業支付或由該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

居住時間超過90天或183天但不滿1年的納稅義務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安排)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1年的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時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和由境外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例如,某人為一家美國公司美籍僱員,2011年被派到中國工作,工作時間為200天,其工資、薪金所得20萬美元全部是由境外公司支付的,且不是由該公司在中國境內的機構負擔。但由於該外籍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時間超過了183天的期限,因此,其在華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規定在中國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中國淘稅網 淘盡稅海精華,網遍財會政策

國稅發〔2004〕97號檔案規定,這種情形的稅款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居住時間超過1年但不超過5年的納稅義務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1年而不超過5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和由中國境外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工資、薪金,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對其臨時離境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僅就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部分申報納稅。離境工作期間,由境外僱主支付的工資、薪金均不納稅。國稅發〔2004〕97號檔案規定,這種情形的稅款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例如,某人是合資企業的外籍員工,在中國境內居住3年,境內公司每月支付工資、薪金8萬元人民幣,境外公司總部每月支付工資、薪金6萬元人民幣。該員工當月境外工作10天,期間的工資、薪金5萬元人民幣由境外公司負擔支付。則該外籍個人當月應納稅額為=〔(80000+60000-4800)×45%-13505〕 ×(1-50000÷140000×10÷30)=41699.88(元)。中國淘稅網 淘盡稅海精華,網遍財會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凡是中國境內企業、機構屬於採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徵企業所得稅或沒有營業收入而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在該境內企業、機構任職、受僱的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否在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會計賬簿中有記載,均應視為由其任職的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支付。

居住超過5年的納稅義務

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指的是個人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5年,即在連續5年中的每一個納稅年度內均居住滿1年。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後,從第六年起的以後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應當就其來源於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這種情形的稅款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凡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則僅就該年內來源於境內的所得申報納稅。如該個人在第六年起以後的某一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不滿90天或183天,可以按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確定納稅義務(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並從在此居住滿1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5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