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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遭受不法侵害致傷亡能否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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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上下班途中遭受不法侵害致傷亡能否認定工傷?

廖某,某單位職工。2014年6月8日下午5點,廖某上夜班從家中出發,沿著棧道走路去上班,可是晚上七點,單位上打電話訊問她的家人廖某去向,家中覺得奇怪,廖某是個乖巧的孩子,不會無故曠工的,家人馬上打電話聯絡她,可電話有通卻無人接聽,到晚上十點電話也關機了。家人著急了,並報警,結果一無所獲。直到第二天中午,警察才在江河下游找到屍體。後經公安部門偵查破案:廖某在上班途中遇到歹徒搶劫,不幸遇害並被拋屍河中。廖某的家屬拿著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到人社局要求認定廖某的死為工傷。經縣人社局工作人員調查核實後,於6月中旬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廖某瑩的死不是工傷。

爭議焦點:

在上班途中遭受暴力等不法傷害,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

案件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款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因此,廖某瑩是在上班途中遭受暴力搶劫等不法侵害致死,雖然不是本人責任,但不屬於交通事故傷害,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

分析本案,廖某是在上班途中受到不法侵害致死,但卻並不是《工傷保險條例》所述: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縣人社局根據此項規定,作出了不予認定為工傷的結論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