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
法定節假日是指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包括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共計11天法定節假日。放假是帶薪的,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紀念日和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放假也是帶薪的。
帶薪年休假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根據工作年限享受5-15天不等的帶薪年休假。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婚喪假
婚喪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以及其直系親屬死亡時依法享受的假期。職工本人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婚假增加7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職工配偶或直系親屬(子女、職工本人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時,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給予喪假3天。
女職工產假、哺乳等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有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男職工護理假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事業單位職工晚育(已婚婦女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為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7日護理假,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申請可以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依法參加社會活動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充當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佔用的生產時間;擔任集體協商代表期間,因履行代表職責,參加集體協商而佔用的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用人單位停工停產
用人單位停工停產(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勞資雙方協商確定。
服兵役期間
服兵役期間從企業、事業、機關等用人單位應徵入伍的義務兵,在服兵役期間原用人單位應照發其工資,且工資待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醫療期待遇
醫療期待遇,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時,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予法定的病假工作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