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類:最低工資標準(元)
月:1400
小時:13.5
適用地區: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東興市)、欽州市
二類:最低工資標準(元)
月:1210
小時:11.5
適用地區:貴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賀州市、河池市、來賓市、崇左市
三類:最低工資標準(元)
月:1085
小時:10.5
適用地區:各縣級市
四類:最低工資標準(元)
月:1000
小時:9.5
適用地區:各縣、自治縣
相關人士介紹,此次調整標準是按照國家《最低工資規定》以及我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計劃”提出“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最低工資標準,每次調整的增長幅度在15%以上,逐步調整提高最低工資標準,確保低收入職工工資水平隨經濟發展而提高”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個人繳費部分佔職工個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的比例等等因素確定。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有關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三部分待遇(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當用人單位侵犯自己的最低工資權益時,勞動者應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