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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風險代理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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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律師風險代理合同書

乙方:河北張金龍律師事務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甲方委託乙方作為甲方與趙金鋼(橋東石德黑馬收貨站,個體工商戶)貨運合同糾紛)一案的訴訟及訴外調解代理人,經協商一致,訂立如下條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黃浩、任德賓 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和訴外調解代理人。

二、甲方必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的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甲方如提供虛假事實和證據的`,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三、甲方委託乙方代理許可權:代為談判、和解;提起、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等特別授權。

四、乙方律師必須認真完成代理活動中的各項工作,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五、根據相關規定,甲乙雙方採用風險收費的方法代理並支付委託費用。具體收取方式為:

1、乙方辦案期間所產生的訴訟費、差旅費由甲方承擔。

2、律師費:

甲方向乙方支付索賠額的30%作為律師費。

支付方式為:

在甲方得到還款後5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如甲方分期得到還款,須根據每期的賠付金額,按比例向乙方支付。(例如:兩期付清,每期20萬,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費的方式也為兩期,每期為20萬×30%=6萬)

六、甲方擅自終止委託事項或撤訴等,其預交的費用不予退還,並應向乙方賠償損失。

七、乙方對委託承辦事務中所知悉的涉及甲方的商業祕密及個人隱私等負有保密的義務。

八、本案結案後,甲方需要委託乙方從事進行其他訴訟及非訴訟法律服務的,雙方另行協商。

九、乙方代理本案期間,甲方就本案不得組織越級上訪,不得發生暴力衝突,不得從事任何違法活動。發生上述事件給甲方及其他人造成損失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石家莊仲裁委員會裁決。

十二、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